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22:36

【裁判要旨】
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补偿案子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而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说的相关规则;对一起侵权人,在无法区别职责巨细的情况下,应由侵权人一起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
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原告陈锦江、洪阿菜之六子陈坤桂接连在厦门市振裕饲料有限公司作业。2006年6月25日陈坤桂回家后呈现发热、怕冷,遂请漳浦县杜浔镇路旁边卫生所(负责人被告何含章,下简称卫生所)医师被告何德来到家诊治,被告何德来以其患的是“伤寒”病打针、输液共三天,并给口服氯霉素糖衣片。6月30日下午及7月3日、7月7日,何德来持续给患者输葡萄糖液、氯化钠加氯霉素。7月11日何德来改用“前锋”再输一次。7月12日上午,患者被送漳浦县杜浔中心卫生院(下简称卫生院)住院医治,确诊为1、伤寒或许;2、其他待除。并为患者运用氯霉素药物,后主张转市级医院医治。7月15日,患者转漳州175医院医治。确诊为:1、骨髓按捺;2、继发性感染;3、电解质紊乱;4、急性上消化道出血;5、呼吸性碱中毒。住院8天后转漳州市医院医治,确诊定论与175医院根本一起。经专家会诊、查看、抢救,患者因骨髓按捺、继发感染等于7月24日医治无效逝世,算计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5918.72元。原告夫妻共生育八个子女,均已成年。经托付厦门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定论为本案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所、卫生院一起承当非必须职责。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何德来、何含章、卫生所、卫生院一起补偿原告医疗费15918.72元,逝世补偿金275065.6元,丧葬费965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335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500元,误工费9204元,住院膳食补助费2160元,养分费5000元,精力抚慰金100000元,算计人民币445463.72元。
【审判】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卫生所对患者的医治存在确诊行为不标准,导致医治差错;卫生院对患者的医治存在病史收集记载不标准、不具体,病况剖析不具体,导致医治失误。上述两家医疗机构的医疗差错行为与患者的逝世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厦门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定论以为卫生所、卫生院一起承当非必须职责是正确的,应作为本案定案根据。卫生所、卫生院应对原告的合理丢失算计人民币402672元承当30%的补偿职责。被告何德来、何含章是卫生所的医师,在执业期间实行卫生所职务,所发生的法令结果应由卫生所承当,故原告恳求被告何德来、何含章承当补偿职责无法令根据,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下称《法令》)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则,作出如下判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