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及上市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0:19(一)文书制造基本知识
1.文书的意义及效果
在股份公司股票揭露发行和上市的申报资料中,律师所做的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法令定见书。它是有必要由证券律师制造的,是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对拟上市企业从改制重组、股票揭露发行(包含配股)和上市买卖事项进行检查,并对其合法性作出书面定论。关于股份公司上市来说,律师的法令定见书是必备资料之一,并且要存中国证监会存案。该法令定见书是有必要由经司法部和证监会批阅答应,具有从事证券事务答应证的律师事务所的具有从事证券事务资历的律师所制造的;并且对该法定见书,所制造的律师及其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是要承当相应的责任的。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则,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许证券买卖活动出具法令定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就其所应担任的内容招摇撞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组织歇业,撤消直接责任人员的资历证书。形成丢失的,承当连带补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关于律师而言,其承当责任或危险的依据就是法令定见书,所以律师在制造法令定见书时一定要稳重。
2.文书制造的关键
详见格局。
(二)格局
揭露发行股票公司信息宣布的内容
与格局原则第六号《法令定见书
的内容与格局》(修订)
榜首部分 基本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制定本原则。发行人请求揭露发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延聘的律师应当依照本原则的要求,出具法令定见书。
二、法令定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请求揭露发行股票所有必要具有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师应当严厉实行法定责任,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上市有严重影响的法令问题宣布法令定见,确保法令定见书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四、律师应当对出具法令定见书所依据的现实和资料进行核对和验证。若有差错,应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五、法令定见书不只表述定论性定见,并且应当阐明上述定论性定见的依据。
六、律师出具法令定见书的内容与格局,应当契合本原则规则。本原则的某些具体规则的确不适用的,律师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局作出恰当修正,但应当阐明修正的原因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