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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首获死亡赔偿金案例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0:19

医疗事故致死补偿少,致残反而补偿多,这一怪现象现已继续了适当长期
医疗事故致死比致残补偿少,这一怪现状被佛山市禅城法院一纸判定打破
◎法律界人士为之叫好,败诉医院则称该判定会对医疗职业发生毁灭性冲击
医疗事故致死补偿少,非医疗事故反倒补偿多;致死补偿少,致残反而补偿多———这一继续多年的怪现状被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日前一纸判定打破。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没有规则逝世补偿金,但在市民钟某诉佛山市某医院案中,法院不只依照该法令判赔了丧葬费和精力危害抚慰金,还支撑了曾经常被等同于精力危害抚慰金的逝世补偿金25.6万余元。
事情:手术后三小时逝世
2000年,钟先生母亲李女士无显着诱因呈现重复腰痛,伴双下肢痹痛,经多家医院和佛山市某医院查看,证明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隘症、腰椎失稳”。李女士之后多年采纳保守疗法诊治,直到2005年2月病况加剧导致行动不便,遂来到佛山市某医院就诊。
2005年3月15日,佛山市某医院(下称“A院”)门诊医师何某确诊以为,只要手术才干彻底治愈此症。经一系列查看处理后,何某定于3月22日上午实施“全椎板椎管探查 减压 髓核去除 USS内固定 植异体骨交融术”。但在手术后三个多小时,李女士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逝世。
2005年12月,钟先生与父亲一起将A院诉至禅城区法院。A院随后提出,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恳求,受法院托付,2007年5月,佛山市医学会出具判定书,以为不属医疗事故。钟先生与父亲要求从头判定,法院又托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判定,从头判定结论以为,此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首要职责。
原告:请适用人身危害补偿
钟先生与父亲申述要求A院付出补偿款43万余元,包含丧葬费14000余元、逝世补偿金32万余元、精力危害抚慰金96000余元,并恳求追查医师的医疗事故刑事职责。
钟先生在申述中着重案子案由是人身危害补偿,应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的解说》处理,而不该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处理,因该司法解说确认的补偿项目中有逝世补偿金,而法令没有,使得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反而补偿更少,如适用该法令,将导致裁判成果显失公正。
A院辩称,两次医疗事故判定成果纷歧,存在争议,应由法院依法裁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钟先生申述案由为人身危害补偿,而有关医疗方面的案由只要医疗服务合同和医疗事故危害补偿两种,其案由无法律依据。此外,A院以为精力危害抚慰金实际上便是逝世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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