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6:31一、详细案情
1998年7月2日,韩国三星海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会社”)与被告有色公司签定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好:三星会社为出租人,有色公司为承租人;运送货品为4000至5000公吨、最大含水率为12%的散装硫铁矿,承运船只为“永安”轮(M/V “YEON AM”);装货港为我国黄埔港,卸货港为韩国蔚山港。同日,三星会社又与新晟会社签定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好由新晟会社一切的“永安”轮承运上述货品。
“永安”轮满载载重量5519吨,夏日吃水6.31米,总吨位3548、净吨位1876,2个货舱、3个舱口,无起吊设备。该轮于1998年7月9日抵黄埔港, 11日0430时装货结束,共装载硫铁矿4498公吨。广东船务署理公司作为新晟会社的船务署理人向有色公司签发了编号为1号的清洁提单。提单记载,邮寄人为“有色公司”,承运人为“新晟会社”,收货人为“凭指示”,提单项下4498公吨散装硫铁矿。
依据广东进出口商品查验局所作的水尺计量查验记载,“永安”轮受载前/后的吃水是:船首(校对)2.054M/5.163M,船尾(校对) 4.643M/6.702M,船中3.340M/5.880M,船中右3.230M/5.920M,栏陷校对后之水尺3.301M/5.905M,停靠处港口水密度0.9970/0.9980;受载前/后排水量是:相应排水量3,587.4MT/6,823.8MT,纵倾校对后之排水量3, 541.4MT/6,851.2MT,港口水密度校对后之排水量3,444.7MT/6,670.7MT;受载前/后船用物料等重量:燃料油 76.2MT/76.0MT,淡水40.4MT/81.5MT,压舱水1450.5MT/137.9MT;装载货品湿重4498MT.在“永安”轮抵黄埔港前,船长已知将在黄埔港装载4000至5000吨、最大含水率为12%的散装硫铁矿。货品装船时,船长不知道货品的实践含水率、可运含水率,一起有色公司也未就货品的实践含水率、成流含水率、货品的物化性能及积载因数奉告船长。货品装船后,通过平舱,船长看到货品离货舱顶板约2米高,货品情况看起来巩固和枯燥,外表看不到有水分。为了确保货舱的水密性,舱口处盖上了防水帆布。船只开航后,依据广东进出口商品查验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标明,货品在装货港的含水率为10.49%,货品湿重4498公吨。该含水率数据是在货品装船过程中由有色公司请求商检局对货品取样查验得出的。
7月11日1100时,“永安”轮装载4498公吨散装硫铁矿驶离黄埔港。12日,该轮航行至汕头港外邻近海域发作淹没。一切船员被另一艘船只救起,直接回来韩国,于1998年7月25日向韩国釜山海事及渔政当局递送了事端陈述,未到事端发作地的汕头港监承受查询。但于8月7日、9月25日,分别向厦门港监、汕头港监递送了事端陈述(沉船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