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出票人签章的法定要求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08:36
收据法规则,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款式或许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为支票签发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后,其仅仅形式上的付款人,出票人才是实际上的付款人。为了确保付款的准确性,避免支票金额被别人冒领,收据法规则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款式和印鉴。只有当支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与预留的本名的签名款式和印鉴共同时,付款人才干付款,不然,作退票处理。而持票人得不到付款,就会向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这样就必定对持票人发生晦气的影响,还会引发经济纠纷。因而,收据法规则,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款式或许印鉴不符的支票。
依据《收据施行管理办法》的规则,对不以骗得资产为意图而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官僚求出票人补偿支票金额2%的补偿金。
依据《收据施行管理办法》的规则,对不以骗得资产为意图而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官僚求出票人补偿支票金额2%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