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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内容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7:32
因为级别统辖仅仅处理了哪些案子归哪一级人民法院统辖,而当地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法院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统辖权依然不清晰。因而,只要规则了地域统辖,才能使各个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子的权限分工得到终究的确认。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统辖作了清晰的规则:“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由此可知:
(1)刑事案子原则上是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其间的“违法地”包含违法准备地、违法行为施行地、违法成果发作地和销赃地。违法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子都有统辖权。法律规则刑事案子原则上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的理论依据在于:①违法地是违法依据会集的当地,便于违法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敏捷、全面地搜集依据,查清案子现实,也便于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核实依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子;③违法地的人民大众最关怀本地所发作的案子的审判,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大众去旁听人民法院对案子的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一起发挥人民法院庭审的教育效果;④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经过审判自己辖区内发作的各种违法案子,便于人民法院全面把握违法状况,研讨总结违法的特色、规则和趋势,提出防备的建议和办法,搞好综合治理,防备和削减违法。
(2)假如依据案子和被告人的状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其间“被告人居住地”包含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刑事案子一般包含:被告人流窜作案,违法地边界不清,其居住地大众愈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解又有比较安全便利的案子;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大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或许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许控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调查和改造的案子,等等。
依据上面提到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则,因为被告人的违法地或被告人的居住地有时或许包含多个当地,触及多个人民法院,呈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刑事案子都有统辖权的状况,即一起统辖。如被告人所犯数罪或一罪的数次行为分别在不同区域施行,或许违法行为在甲地准备,在乙地施行,而违法成果发作于丙地等。在这种状况下,怎么确认统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作了明文规则:“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交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为了处理实践中或许存在的因统辖不明而引起的互争统辖或许互相推诿,或因某种原因使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统辖权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则:“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司法实践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首要应当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应当报请争议各方一起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公诉案子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然后将案子移交与统辖案子的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再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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