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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机构的权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0:22

涉外裁定组织的权利涉外裁定组织对案子的管辖权源于合同两边当事人达到的协议,但一旦受理案子后,为了保护裁定程序,保证裁定庭审理活动顺畅、有效地进行,裁定庭具有以下权利:裁定委员会能够指定裁定员、独任裁定员、首席裁定员(前二者以两边当事人对人选不能达到一致意见为限);裁定委员会受理的案子,应当在裁定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审理;经裁定委员会赞同,也能够在其他地址进行审理,依据由裁定庭审定;
裁定庭能够就案子中心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判定人进行判定;裁定庭开庭时,假如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会,裁定庭能够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判决;裁定庭以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经裁定庭赞同时,能够在裁定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子的任何间题作出中心判决或许部分判决;依据状况决议两边当事人关于裁定费的分管份额,征收裁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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