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9:00裁决委员会裁决暂行规矩演示文本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平、及时地裁决经济胶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法》(以下简称裁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矩。
第二条 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能够依法向本裁决委员会恳求裁决。
本裁决委员会不受理因劳作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提出的裁决恳求。
第三条 当事人选用裁决方法处理胶葛,应当两边自愿,达到裁决协议。没有裁决协议,一方恳求裁决的,本裁决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 裁决协议包含合同中缔结的裁决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胶葛发作前或许胶葛发作后达到的恳求裁决的协议。
裁决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恳求裁决的意思表明;
(二)裁决事项;
(三)选定本裁决委员会的意思表明。
第五条 裁决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裁决协议的效能。
裁决庭有权承认合同的效能。
第六条 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能够恳求本裁决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许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恳求本裁决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人法院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应当在裁决初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初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二章 恳求和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恳求裁决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裁决协议;
(二)有详细的裁决恳求和现实、理由;
(三)归于本裁决委员会的受理规模。
第八条 恳求人恳求裁决,应当向本裁决委员会递送裁决协议、裁决恳求书及副本。
第九条 裁决恳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恳求人和被恳求人的名字、性别、年纪、工作、工作单位和居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
(二)裁决恳求和所依据的现实、理由;
(三)依据和依据来历、证人名字和居处。
第十条 本裁决委员会收到裁决恳求书之日起5日内,以为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告诉当事人,也能够当即受理,并告诉当事人;以为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