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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的条件与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9:03
托付实行是指受理案子的实行法院关于被实行人或被实行的产业在外地的案子,托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实行。这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帮忙准则。那么,你知道托付实行的条件与期限吗?不知道也不要紧,接下来就由听讼网的小编为你解说相关常识吧。
一、托付实行的条件
托付实行作为法院内部的一项司法帮忙准则,两边法院有必要依照法定条件严格实行。《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则,被实行人或被实行的产业在外地的,能够托付当地法院代为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彼此处理托付事项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中对托付实行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
从上述法令规则和司法解释来剖析,托付实行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被实行人或被实行产业的所在地在受理实行法院辖区以外,或许被实行人、实行标的物属专门法院统辖的
只要被实行人住所地或被实行产业所在地在“外地”的,方可进行托付实行;假如在受理实行法院的辖区内,就无必要也不得托付实行。托付的景象首要有:
1、托付被实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实行
在案子诉讼程序中,因案子的统辖规则,有些外地当事人到本地参与诉讼。案子审结后,假如外地当事人有有必要实行的责任,在实行过程中,本地人民法院能够托付被实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代为实行。
2、托付被实行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
笔者以为,这种托付有两种状况:一是被实行人是本地人,因为外出经商办企业等各种原因,首要产业在外地,本地无产业可供实行。在这种状况下,本地人民法院可托付被实行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二是被实行人是外地人,外地人在住所地又无产业可供实行,但有产业在第三处。在这种状况下,能够直接托付产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实行。
3、托付实行的案子,能够是被实行人住所地和被实行产业都在外地的案子,也能够是部分被实行人在外地或许部分产业在外地的案子,只要是需求对外地的被实行人或许被实行产业采纳强制实行的,都能够托付实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还对两种特殊状况作了规则:一是被实行人是戎行企业的,能够托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实行;二是实行标的物是船只的,能够托付有关海事法院实行。
(二)本地法院现已立案受理
但凡需求托付外地法院实行的案子,本地法院有必要现已立案受理。假如权利人未提出申请实行或许审判员未移交实行,本地法院没有受理实行,不存在托付实行问题;即便权利人已提出申请或审判员已移交,还需经审理再决议是否受理,假如案子不符合实行立案条件的,未经审查就托付实行,就简单形成托付实行过错。
(三)本院实行确有困难
托付实行的意图是为了便于案子的实行,进步案子的实行功率,假如当地法院有便当的实行条件便不宜托付其他法院实行,不然便背离了托付实行的原本意图,失去了实际意义。实践中,被实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以外,但在本院辖区内有产业可供实行;被实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并有产业足以实行,但在辖区外也有产业。在这些状况下,本院直接实行没有多大困难,而单个实行人员出于某种原因,或将案子推托出手,或为了保护被实行人,或为了避免与被实行人伤人情体面,而将案子托付外地法院实行。假如将这类案子也答应托付外地法院实行,不只不符合托付实行的立法精力,而且为单个实行人员施行不正之风行为发明了条件。
二、托付实行的期限
托付法院能够将案子悉数托付给外地法院实行,也能够部分托付给外地法院实行;能够将案子托付一个外地法院实行,也能够托付数个外地法院别离实行。至于托付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则。为了避免实行法院将自己实行而无作用的案子“甩包袱”而托付给外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11条规则:“凡需求托付实行的案子,托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好托付实行手续。超越此期限托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赞同。”也便是要求托付案子有必要在托付法院受理托付案子后的一个月内托付出去,不然受托付法院就能够不接受托付。假如必定要托付,有必要获得受托法院的赞同。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明确规则,“受托付人民法院收到托付信件后,有必要在15日内开端实行,不得回绝。”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11条的规则,实际上确认了在必定状况下,受托付法院能够不予实行。
托付实行的条件一共有三大方面,托付实行期限一般是:受托付人民法院收到托付信件后,有必要在15日内开端实行。假如你还有其他法令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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