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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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承继与非婚生子女的承继权
赵伟光系某公司司理,其妻王某长时间病休在家,配偶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员工王英成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爸爸妈妈同住。赵伟光因工作联系常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向伴随母亲日子。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逝世,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言,现其家人因承继比例发作胶葛。
[问题]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承继赵伟光的遗产比例,她的建议是否建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建议代位承继赵宏的应继比例,她的建议是否建立?
答:
1.钱某的建议建立,赵扬有权承继赵伟光的遗产。依据《承继法》的规则,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因而,尽管钱某并不是赵伟光的合法妻子,但赵扬归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承继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与责任,有权承继父亲的合法财产。 2.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承继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建立,但赵宏的儿子赵小刚有权代位承继赵宏的应继比例。依据《承继法》第11条的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因而,王英作为赵宏的妻子,并不是赵宏的后辈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承继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承继,王英只在赵小刚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