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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6:15
一、遗言见证人的条件
遗言见证人是证明遗言内容确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人。我国现行《承继法》第18条以否定的方式规则了见证人的资历问题。该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二)承继人、受遗赠人;(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有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承继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和遗产的多寡也会影响到其利益的人,比方近亲属、债权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等。见证人如果与或许取得遗产的人有利害关系也就有或许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做出不实在的证明。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承继法>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进一步规则: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案情总结:
我国《承继法》第十七条规则:除公证遗言和自书遗言外,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都必须由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案子中因为近亲属王D做了见证人,不能证明遗言的实在性。
案情介绍:
江西省某单位的退休职工王大某白叟有5个子女,王A、王B、王C、王D4个子女因为作业原因,一向不在白叟身边。多年来他一向和大儿子王某一起生活,和大儿子一家的爱情愈加深沉。2006年6月,身患沉痾的王大某白叟让小儿子王D代写了一份遗言,清晰自己名下的一套房改房由大儿子王某承继,而且在遗言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2006年7月2日,王大某又请原单位的工会主席某代写了一份遗言,由王D作为见证人,内容同样是由王某承继房产。
建立了两份遗言后,白叟仍是忧虑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之间产生矛盾,就又叫来小儿子王D,当着他的面对自己的遗言录了音,再次清晰由王某承继房产。
同年7月30日,白叟因病逝世。2008年末,因城市道路扩某,房产面对拆迁,补偿款估计有30多万元。王A等四个弟妹以为由大哥一人承继父亲遗产不合理,提出遗产应由兄妹五人均分。
争论了良久,两边互不退让。2009年5月,大哥王某一纸诉状将4个弟妹告上法庭,要求依照父亲的遗言承继房产。
在法庭上,王A等三人说从未见过这三份遗言,以为遗言是假造的,而且遗言的见证人不符合《承继法》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遗言无效。而作为见证人的王D尽管没有否定建立遗言时自己在场,但说不清楚父亲的签名和指模是否是实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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