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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护人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8:34
监护人的建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则有两种方法:
一是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爱人;
(二)爸爸妈妈;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
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则:”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定。没有第一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状况:一是由有关安排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间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关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安排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吊销指定的判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假如未经有关安排指定的,不能够直接恳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建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要须承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归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依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则,精神病人的好坏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安排都不具有这一职权,并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自动行使,必须有好坏关系人的请求。好坏关系人请求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院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应当首要承认被请求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定见》第7条规则,“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司法精神病学判定或许参照医院的确诊、判定承认。在不具备确诊、判定条件状况下,也能够参照大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确认,但应以好坏关系人没有贰言为限。”关于不能彻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彻底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则的次序确认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认发作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安排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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