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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七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0:27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稳妥署理人诈骗等违法行为和不合法从事个人稳妥署理事务的法律责任】个人稳妥署理人违背本法规则的,由稳妥监督管理组织给予正告,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能够吊销其资历证书。
未获得合法资历的人员从事个人稳妥署理活动的,由稳妥监督管理组织给予正告,能够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个人稳妥署理人诈骗等违法行为和不合法从事个人稳妥署理事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则。本条是此次《稳妥法》修订后新添加的规则。本条有二层意义:一是个人署理人以及稳妥署理组织的从业人员违背本法规则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稳妥监督管理组织能够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正告,能够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吊销其资历证书:(1)个人稳妥署理人、署理组织的署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组织规则的资历条件,获得稳妥监督管理组织颁布的资历证书;(2)除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组织还有规则外,个人稳妥署理人在代为处理人寿稳妥事务时,不得一起承受两个以上稳妥人的托付;(3)不得诈骗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4)不得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5)不得阻止投保人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责任,或许诱导投保人不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责任;(6)不得给予或许许诺给予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稳妥合同约好以外的其他利益;(7)不得使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许工作便当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逼迫、诱惑或许约束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8)不得假造、私行改变稳妥合同,或许为稳妥合同当事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9)不得移用、截留、侵吞稳妥费、稳妥赔款或许稳妥金;(10)不得勾结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骗得稳妥赔款或许稳妥金;(11)不得走漏知悉的稳妥人、被稳妥人、投保人或许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以上的处分首要针对现已获得合法资历的稳妥从业人员,二是关于未获得合法资历的人员不合法从事稳妥个人稳妥署理活动的,本条第2款规则:能够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正告,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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