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被判赔偿患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23:28
21岁的小伙子白某患上左股骨头坏死症,他以为自己患病是因为半年曾经住院医治时激素运用不当形成的,因而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补偿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因为白某行动不便,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及时前往白某寓居地昌平区进行就近审理,并当庭做两边当事人的调停作业。经过法官的辩法析理,医院当庭与白某达到调停协议,现场支付了2.7万余元经济补偿款。
2004年9月7日至9月27日期间,白某因腹痛、腹胀、伴厌恶、吐逆,进入昌平某医院住院医治,入院第4日发现左边睾丸胀痛,加用激素等医治。白某称,在住院医治期间,医师给他长期大剂量的运用了激素。
出院后,白某屡次感到左髋部痛苦,遂于2005年6月14日到中日友爱医院住院医治,确诊为:左股骨头坏死(激素型)。经白某请求,法院托付相关组织对医院对白某的医疗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白某的损害程度进行了判定,定论为:昌平某医院对白某的医疗行为无原则性差错,其医疗行为与白某的股骨头坏死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在外。白某现在情况属九级伤残。
白某与医院洽谈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给付医药费等合计7658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承认,医院对白某的医疗行为无原则性差错,其在运用激素进行医治时未违背医疗惯例,但因激素在惯例运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也可致股骨头缺血坏死,属常见副作用,医院应将运用激素或许发生的副作用奉告白某,但医院未尽奉告职责,应承当相应职责,且该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白某的股骨头坏死之间不扫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故酌情判定该医院补偿白某经济损失27484.2元。判定后,医院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一中院承办法官考虑到白某的身体情况,将开庭地址安排到白某寓居的昌平区进行就近审理。两边当事人到庭后,承办法官在原审法院合理的判定基础上,自动做上诉人昌平某医院的调停作业。该医院一方面经过法官的辩法析理,充沛了解了其应尽的法律职责,另一方面被法院尊重、了解、关怀当事人的办案风格感动,总算和白某达到调停协议,并当即支付了相关补偿数额。
2004年9月7日至9月27日期间,白某因腹痛、腹胀、伴厌恶、吐逆,进入昌平某医院住院医治,入院第4日发现左边睾丸胀痛,加用激素等医治。白某称,在住院医治期间,医师给他长期大剂量的运用了激素。
出院后,白某屡次感到左髋部痛苦,遂于2005年6月14日到中日友爱医院住院医治,确诊为:左股骨头坏死(激素型)。经白某请求,法院托付相关组织对医院对白某的医疗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白某的损害程度进行了判定,定论为:昌平某医院对白某的医疗行为无原则性差错,其医疗行为与白某的股骨头坏死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在外。白某现在情况属九级伤残。
白某与医院洽谈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给付医药费等合计7658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承认,医院对白某的医疗行为无原则性差错,其在运用激素进行医治时未违背医疗惯例,但因激素在惯例运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也可致股骨头缺血坏死,属常见副作用,医院应将运用激素或许发生的副作用奉告白某,但医院未尽奉告职责,应承当相应职责,且该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白某的股骨头坏死之间不扫除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故酌情判定该医院补偿白某经济损失27484.2元。判定后,医院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一中院承办法官考虑到白某的身体情况,将开庭地址安排到白某寓居的昌平区进行就近审理。两边当事人到庭后,承办法官在原审法院合理的判定基础上,自动做上诉人昌平某医院的调停作业。该医院一方面经过法官的辩法析理,充沛了解了其应尽的法律职责,另一方面被法院尊重、了解、关怀当事人的办案风格感动,总算和白某达到调停协议,并当即支付了相关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