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予分割的房产,复婚后该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7:12今天上午,曹伟钊律师接到一名女士的咨询电话,称其最初由于小孩的读书问题,而与老公办理了虚伪的协议离婚手续。由于不是真的离婚,所以其时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对登记在老公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该房产在婚后购买,而且办理了按揭借款)之处理,作出清晰约好。后小孩的读书问题解决,双便利复婚,但复婚后该女士发现自己的老公已发作很大改变,并与别的一名女人建立了爱情联系。故此,两边的联系日渐严重,现在其老公已对房产替换门锁,禁绝该女士入内寓居,并声称房产归于其个人一切!该女士向曹律师咨询的问题是,该房产在两边复婚后,是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仍是归于其老公的个人产业?该女士关于房产有何种权力?如房产能够切割,能否以老公存在差错为由予以多分?该怎么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该女士的问题,曹律师以为,在两边复婚后,该房产既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也不归于其老公的个人产业,而是归于两边婚前一切的按份共有产业。由于依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则,两边在离婚时应对一起产业的切割作出处理,未处理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切割的要求。也就是说,本案中尽管两边未对一起产业(房产)作出切割的处理,但根据两边离婚的法令状况,此产业已由夫妻一起共有,变成按份共有,并处于待确认产业比例及待切割的状况。在两边复婚前,该房产已归于夫妻两边的婚前产业,其状况为按份共有,并不会由于复婚而变成夫妻一起产业,归于其老公一人一切更是无稽之谈!
此外,假如该女士在两边复婚后再离婚的过程中提出切割房产的要求,因房产归于婚前产业,故该女士是不能以老公存在差错为由要求对房产予以多分(只要夫妻一起产业才存在多分的状况。若差错方自愿给与对方多分,则法令不会干涉),但能够要求对其他的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多分,及提出差错损害赔偿。
至于怎么维权的问题,该女士现在就能够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无需以与男方离婚为条件),要求法院切割该房产。当然了,由于房产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告诉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询身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之意见。在切割房产前,须还清银行的借款本息。
有关法令依据为:《婚姻法》第31条、第39条、第46条,参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第28条、第2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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