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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9: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护法》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当地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违背文物维护法令、法规的行为施行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则。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施行行政处分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以法令、法规、规章为根据;
(二)遵从法定程序;
(三)公平、公平地行使法令赋予的行政职权;
(四)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施行的文物行政处分行为进行监督。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可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违法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予以改变或许吊销。
第二章 统辖 第五条 文物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县级以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统辖。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监察并辅导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全国规模有严重影响的行政处分案子。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则和本地区实际状况,规则辖区内的级别统辖。
第七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依法直接统辖下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辖的行政处分案子;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统辖的行政处分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辖时,能够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决议。
第八条 两个以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统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文物行政部门统辖。
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的,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统辖,其一起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也能够直接指定统辖。
第九条 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案子不归于本单位统辖或许主管的,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有统辖权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许相关的行政部门处理,一起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存案。受移交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案子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移交案子的文物行政部门。
受移交的文物行政部门假如以为移交不妥,应当报请一起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统辖,不得再次移交。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子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查看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安排告发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许有关部门移交的。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景象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一)有清晰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现实;
(三)归于文物行政处分的规模;
(四)归于本部门统辖。
决议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并确认两名以上文物行政法律人员为案子承办人。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法律人员在法律查看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施行,状况紧急的,能够采纳下列办法: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阻止或许纠正;
(二)对涉案文物依法先行挂号保存;
(三)搜集、调取其他有关依据。
文物行政法律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状况和资料陈述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并处理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文物行政法律人员,不能被确以为案子承办人:
(一)是案子当事人或许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子有直接利害联系的;
(三)与案子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案子公平处理的。
案子承办人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逃避。当事人以为案子承办人契合上述景象之一时,能够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逃避。案子承办人的逃避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决议。
第四章 查询取证 第十五条 案子立案后,案子承办人应当及时搜集、调取依据。
第十六条 案子承办人查询案子,不得少于两人。案子承办人在查询取证时,应当出示法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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