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民工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2:17近年来,跟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逐步增多,农民工在作业中遭到损伤到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请求工伤确认的案子也呈上升趋势。为最大极限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用地完成伤亡农民工的权力救助,松北区结合当时实际状况,从当时农民工工伤确认案子存在的首要问题下手,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
(一)农民工工伤确认存在的首要问题
一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漠,不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在松北区受理的工伤确认案子中,有90%的农民工没有与单位签定劳作合同。《劳作法》第16条清晰规则: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因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时,必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一旦与用人单位发作劳作胶葛,劳作合同是护身符,也是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的最有力的根据,劳作部门确认两边的权力职责也会有清晰的根据。但大都农民工法律意识极端淡漠,乃至以为不签合同是正人,签了合同是小人,签合同是弄巧成拙多此一举,自动签定劳作合同的少之又少,屈指可数。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不能供给充沛有用的根据,致使农民工请求工伤确认时,因不存在劳作联系而无法受理。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求工心切,自己又想躲避法律职责,故常常找各种托言搪塞,回绝与农民工签定劳作合同。
二是用工单位存在层层转包,导致确认劳作联系好不容易。农民工工伤确认中很多存在企业租借、承揽,工程转包、分包等状况,不少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作工伤事故,企业的租借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揽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员工的用人单位为由回绝承当职责。特别是建筑工程层层不合法转包过程中的承揽和人工费承揽,这些承揽中的承揽人(也称“包工头”)私自雇佣人员为其打工,基本上都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员工发作损伤后,有90%以上的用人单位(发包方)以种种托言不供认与受损伤工人有劳作联系,把职责推给个人分包的“包工头”,推拖其应承当的工伤保险职责。现在,国家劳作联系界定方针显着滞后,实践中承揽的状况又杂乱,是全包、部分承揽、仍是人工费承揽,劳作部门很难区别清楚。因为受伤员工劳作联系的不清晰和界定难,添加工伤确认作业的难度。
三是用人单位回绝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法令》第三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法令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现在有关工伤保险的胶葛案子不多,工伤保险还没有引起劳作者的满足注重,用人单位拒交、不交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现象十分遍及。用人单位有必要依法为农民工处理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要么不知道自己有这项权力,要么出于各种原因,不敢提出该项要求。对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向劳作行政部门告发,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不缴的,劳作行政部门能够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