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以何时为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7:12我上一年3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合同规定应在2001年10月31日交房,并在2001年11月初收到处理交房手续的告诉。但因其时小区的正式路途未建,交房时应出具的《存案表》尚在处理之中,因而不具有交房的条件,我也未处理交房手续。事过两个多月,即2002年1月13日,我又收到房产商要求前去处理交房手续的来函。我先后两次赴现场检查房子及室外的环境,发现所购房子已竣工,且《存案表》已办好,但小区的正式路途仍然未建,整个现场仍在施工之中。
鉴于以上状况,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恳求给予回答:
1、小区尚无正式路途,是否具有入住的条件?我未处理交房手续,此做法是否有理
2、房产商延期交房已属违约,但其只赞同核算到《存案表》的同意时刻停止,而我个人认为应核算到小区正式路途建成之日,不知我的观念对否
榜首,假如开发商没有获得《北京市修建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好,不管小区是否有正式运用的路途,购房人都有权拒收房子,开发商依照合同第九条约好的内容承当违约责任。违约金以到获得《存案表》的时刻停止的核算是正确的,不是以小区正式路途建成来核算的。超越约好期限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假如开发商回绝承当违约责任,购房人可根据合同第十九条约好的内容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假如开发商已获得《北京市修建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阐明该小区的房子和相应的配套设备已达到交付运用的条件。假如购房人对该表的内容有贰言的话,能够请求有关部门对该表的内容作出解说,必要时能够提出行政诉讼。假如是因为修建废物暂时阻止路途或者是为种绿洲和装置健身设备的原因没有及时修好路途,不能作为拒收房子的理由。呈现这种状况,购房人应和开发商洽谈处理,要求开发商许诺在必定期限内处理路途妨碍的问题,并供给相应的便当条件,而不要采纳拒收房子的方法,否则是要承当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