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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法理基础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23:56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条规则到假如贪婪、纳贿行为,罪过极端严峻,也便是说违法情节极端严峻着,是能够处终身拘禁的。那么关于终身拘禁的解说还有哪些?终身拘禁的法理根底又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将为您具体介绍终身拘禁这一法规。
概念
终身拘禁,是指对贪婪、纳贿行为,罪过极端严峻,判处死刑延期履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弛刑、假释的惩罚履行办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刻效能问题的司法解说中关于2015年10月31日曾经施行贪婪、纳贿行为,罪过极端严峻,依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延期履行不能表现罪刑相适应准则,而依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延期履行一起决议在其死刑延期履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拘禁,不得弛刑、假释能够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则。依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延期履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则。[4]
"终身拘禁"不是我国惩罚的品种。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拘禁规则的立法技能上,清晰了刑九规则的“终身拘禁”不属于新的惩罚品种而仅仅一种行刑方法或办法。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拘禁的立法技能上有三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则的惩罚品种未作修正,不将终身拘禁作为新刑种。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则:“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在这儿,也没有将终身拘禁列入特大贪贿违法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条表述上表现终身拘禁仅仅一种行刑方法。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则:“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则景象被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据违法情节等状况能够一起决议在其死刑延期履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拘禁,不得弛刑、假释。”这儿对终身拘禁用的是“决议”而非“判处”,并且将其开始时点规则在死延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进一步标明立法者并非将终身拘禁作为惩罚品种。
以上全文便是关于终身拘禁的一个法令根底以及它的法令条文介绍了,能够说终身拘禁是比无期徒刑还要严峻的一种刑法,可是这也仅仅适用于一些特定条件下的违法嫌疑人。若您的状况比较复杂或是有其他相关问题也能够咨询听讼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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