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7:26
关于武士的婚姻的问题,法律上仍是有一些特别的规则的,和一般人的婚姻不同,那么到底是什么样规则。小编今日就带我们来看一下“损坏军婚罪判定书”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以下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损坏军婚罪判定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XX)X0113刑初935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
辩解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XX)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损坏军婚罪,于20XX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王珑瑛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解人徐立新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3月至5月18日,在XX市XX区南法信镇×小区×室,被告人张×在明知温×(女,29岁,XX省人)是现役武士爱人的情况下与之同居,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及其辩解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有贰言,并有被害人杨×的陈说,证人温×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微信谈天截屏,军官证,结婚证,搜寻笔录,刑事判定书,作业阐明,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载、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现役武士的爱人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损坏军婚罪,应予惩办。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犯有损坏军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可以照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其辩解人的相关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依法对其从轻处分。归纳本案案情、社会损害程度等,对被告人张×不宜适用缓刑,辩解人关于缓刑的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张×犯损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5月18日起至20XX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蔡 秀
二〇XX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燕燕
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如果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损坏军婚罪判定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XX)X0113刑初935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
辩解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XX)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损坏军婚罪,于20XX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王珑瑛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解人徐立新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3月至5月18日,在XX市XX区南法信镇×小区×室,被告人张×在明知温×(女,29岁,XX省人)是现役武士爱人的情况下与之同居,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及其辩解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有贰言,并有被害人杨×的陈说,证人温×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微信谈天截屏,军官证,结婚证,搜寻笔录,刑事判定书,作业阐明,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载、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现役武士的爱人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损坏军婚罪,应予惩办。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犯有损坏军婚罪的指控,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可以照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其辩解人的相关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依法对其从轻处分。归纳本案案情、社会损害程度等,对被告人张×不宜适用缓刑,辩解人关于缓刑的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张×犯损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5月18日起至20XX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蔡 秀
二〇XX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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