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被告能否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0:22
民事诉讼是处理民事胶葛的重要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提起民事诉讼时,要契合申述的条件,包含有清晰的被告、在诉讼时效内等,那么民事诉讼的被告能否请求改变或追加当事人?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民事诉讼的被告能不能请求改变或追加当事人
在民事审判的实践中,常常发作原告申述的被告不是对诉讼请求承当职责的人,而被告要求法院改变、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比如说民工追讨薪酬案子,原告应申述公司,却错将工头作为被告,被告辩论要求法院追加公司或改变公司为被告)。
对此问题实践中有三种定见,榜首种定见是不赞同被告改变、追加当事人,以当事人不适格,简略的以裁决驳回或判定驳回结案,让原告另行申述;第二种定见是赞同被告改变、追加当事人,便当当事人诉讼;第三种定见是经过审判人员行使释明权,让原告赞同改变、追加被告,持续诉讼。 榜首种定见以为: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则:“申述或许应诉的人不契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契合条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替换不契合条件的当事人。”现已废弃,不能适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则替换当事人,所以不能赞同被告改变、追加当事人。
其详细理由是:
一、当事人的替换有悖于“无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理。
二、赞同替换当事人是对原告的偏袒,简单形成原告的滥诉。
三、替换当事人晦气法院公平审判。赞同被告改变、追加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法“无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理,有违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职权主义颜色太浓,。
第二种定见以为:法院应该赞同替换当事人,其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并不是彻底不作任何查询,只管坐堂问案的“中立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下,法官对当事人是否适格,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时,法官有权改变当事人。法令上的根据有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7条规则“有必要一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告诉其参与;当事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请求无理的,裁决驳回;请求有理的,书面告诉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第三种定见以为:榜首种定见不赞同被告在辩论中请求替换当事人,仅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决驳回或判定驳回,不契合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准则”,晦气于民事诉讼准则效果的发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本钱,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方便,与司法为民的政策各走各路。
第二种定见虽有合理之处,可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难题,笔者在处理一同雇员损害赔偿胶葛再审案时,原审原告以法院追加被告未经其赞同为由提起再审,原审根据被告某单位的请求追加实践车主为被告,实体处理没有问题,可实践车主没有实行才能,原审原告坚持要求再审改判,法院再审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原告还没有定见,本来原审原告预备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述另一方的车主。法院依职权改变当事人自身也于法无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说没有处理好当事人毅力的联系,着重法院检查,忽视原告的毅力,形成实践的为难。
探寻删去《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条的理由,法令出书社出书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写的《民事诉讼法讲座》,其时最高法院的民一庭庭长唐*华解说是“由于实践证明,替换当事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替换与否,应由当事人自己决议,不应由法院依职权替换,这才契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所以拥护或对立改变当事人都不正确,应当在当事人提出改变或追加请求后,由审判人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寻求原告是否赞同改变、追加被告,原告赞同的,改变、追加被告后,持续诉讼。原告不赞同的,则裁决驳回申述。充沛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法令上的根据是《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则:“追加、改变当事人的,写明追加、改变当事人的时刻、理由等状况。”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定论:民事诉讼的被告能够请求改变、追加当事人,可是应寻求原告的定见,原告赞同的,改变、追被告后,持续诉讼;原告不赞同的,则裁决驳回申述。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民事诉讼的被告能不能请求改变或追加当事人”问题进行的回答,民事诉讼的被告能不能请求改变或许追加当事人,不能直接必定或许否定,而是要向原告寻求定见。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民事诉讼的被告能不能请求改变或追加当事人
在民事审判的实践中,常常发作原告申述的被告不是对诉讼请求承当职责的人,而被告要求法院改变、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比如说民工追讨薪酬案子,原告应申述公司,却错将工头作为被告,被告辩论要求法院追加公司或改变公司为被告)。
对此问题实践中有三种定见,榜首种定见是不赞同被告改变、追加当事人,以当事人不适格,简略的以裁决驳回或判定驳回结案,让原告另行申述;第二种定见是赞同被告改变、追加当事人,便当当事人诉讼;第三种定见是经过审判人员行使释明权,让原告赞同改变、追加被告,持续诉讼。 榜首种定见以为: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则:“申述或许应诉的人不契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契合条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替换不契合条件的当事人。”现已废弃,不能适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则替换当事人,所以不能赞同被告改变、追加当事人。
其详细理由是:
一、当事人的替换有悖于“无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理。
二、赞同替换当事人是对原告的偏袒,简单形成原告的滥诉。
三、替换当事人晦气法院公平审判。赞同被告改变、追加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法“无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理,有违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职权主义颜色太浓,。
第二种定见以为:法院应该赞同替换当事人,其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并不是彻底不作任何查询,只管坐堂问案的“中立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下,法官对当事人是否适格,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时,法官有权改变当事人。法令上的根据有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7条规则“有必要一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告诉其参与;当事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请求无理的,裁决驳回;请求有理的,书面告诉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第三种定见以为:榜首种定见不赞同被告在辩论中请求替换当事人,仅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决驳回或判定驳回,不契合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准则”,晦气于民事诉讼准则效果的发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本钱,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方便,与司法为民的政策各走各路。
第二种定见虽有合理之处,可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难题,笔者在处理一同雇员损害赔偿胶葛再审案时,原审原告以法院追加被告未经其赞同为由提起再审,原审根据被告某单位的请求追加实践车主为被告,实体处理没有问题,可实践车主没有实行才能,原审原告坚持要求再审改判,法院再审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原告还没有定见,本来原审原告预备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述另一方的车主。法院依职权改变当事人自身也于法无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说没有处理好当事人毅力的联系,着重法院检查,忽视原告的毅力,形成实践的为难。
探寻删去《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条的理由,法令出书社出书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写的《民事诉讼法讲座》,其时最高法院的民一庭庭长唐*华解说是“由于实践证明,替换当事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替换与否,应由当事人自己决议,不应由法院依职权替换,这才契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所以拥护或对立改变当事人都不正确,应当在当事人提出改变或追加请求后,由审判人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寻求原告是否赞同改变、追加被告,原告赞同的,改变、追加被告后,持续诉讼。原告不赞同的,则裁决驳回申述。充沛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法令上的根据是《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则:“追加、改变当事人的,写明追加、改变当事人的时刻、理由等状况。”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定论:民事诉讼的被告能够请求改变、追加当事人,可是应寻求原告的定见,原告赞同的,改变、追被告后,持续诉讼;原告不赞同的,则裁决驳回申述。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民事诉讼的被告能不能请求改变或追加当事人”问题进行的回答,民事诉讼的被告能不能请求改变或许追加当事人,不能直接必定或许否定,而是要向原告寻求定见。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