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涉税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1:45企业所得税方针中规则的不交税收入是因为某种特别事项获取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令清晰规则不予交税的项目。
现在,不交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方针首要触及以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务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1号)和《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务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87号)。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的不交税收入包含三类:一是各级政府对归入预算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安排的财务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归入财务办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政府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件清晰,企业获得的国家出资、运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分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务性资金为不交税收入;国务院或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务价格主管部分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则收取并上缴财务的作为不交税收入;不交税收入对应的开销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件清晰,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及其他部分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务性资金,凡一起契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可以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则该资金的专项用处;二是财务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详细办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依据上述方针,在交税申报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不交税收入及开销的交税处理与一般企业不同;
2.不交税收入交税调减的一起应相应调增不交税收入所对应的开销;
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清晰不交税收入的一起也规则了国债利息、契合条件的出资收益、非营利安排等免税收入内容,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其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获得的财务部拨款等9项免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应开销不得税前扣除等方针也随之改变。实际操作中应留意区别不交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一起新方针清晰只要不交税收入所对应的开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09年度获得一笔市财务局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用于研讨专项课题。该企业严格执行市财务局拨付文件中对此项资金的详细办理要求,并对该项资金的运用独自核算。其2009年度发作专项课题研讨费35万元。
1.企业的账务处理
(1)收到财务专项拨款 10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经营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研费) 100
(2)开销课题费35万元
借:相关科目——其他(科研费) 35
贷:银行存款 35
2.交税申报处理
该企业获得的100万元政府拨款契合财税[2009]87号文件中不交税收入的规则,一起其对应的专项开销3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2009年度交税申报时:
(1)填写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一起填写附表三《交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的第四列“调减金额”100万元。
(2)填写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4行“其他”35万元,一起填写附表三《交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