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8:59
假如发作行政争议,是能够经过诉讼方法处理的,行政相对人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需求递送申述状,有的人民法院可能会不受理行政案子,那么,假如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怎么办?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关于不接纳申述状、接纳申述状后不出具书面凭据,以及不一次性奉告当事人需求补正的申述状内容的,当事人能够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判决的,当事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为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能够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说的规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世界、交际等国家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则,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不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交际部等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施行的有关国防和交际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令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告紧急状态、施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判别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重要是看它的政治性是否达到了必定的高度,即它的性质是政治行为而不是法令行为。例如,强制服兵役的行为便是一个法令行为,而不是政治问题,是一个详细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2)笼统行政行为。笼统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拟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拟定、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拟定、发布的当地行政规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等。当事人对任何笼统行政行为不服,都不得直接地或在申述详细行政行为时顺便地向法院提申述讼。当事人对任何笼统行政行为不得向法院提申述讼,但并不是说,法院就不得对这些笼统行政行为进行检查。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法院是能够对规章以下的笼统行政行为进行检查的,但只能依据自己的职权对笼统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而不能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而检查。在我国,笼统行政行为现在不能被提申述讼的原因在于:①按照宪法和有关安排法的规则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承认行政机关笼统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并予以吊销、改动的权利,只能是归于国家权利机关或许上级行政机关。②行政机关笼统行政行为一般针对的都是大规模、不确认的目标。假如笼统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害后,由单个目标经过一个个独自诉讼的方法来处理,必然会扩展处理问题的本钱,也有一些技术上的困难。在审判实践中,怎么去掌握呢?例如:某市需求在市规划区内,对城东的棚户区进行改造。按照相关法令规则发出了拆迁布告。这儿的拆迁布告便是针对的特定人,由于,不管小区有多大,在这儿寓居的人都是能够计算的。故某市的拆迁布告是详细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又如:某市为了开展当地经济,经市政府研究决议发出告诉,非本地乳制品禁绝进入本市进行出售。这儿的“非本市乳制品”是不确认,由于按常理是难以去计算的。因而,该告诉是针对不确认的人群,属笼统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议。这类行为往往触及高度经验性的判别,归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权领域,人民法院没有这方面的判定条件和判别规范。由此导致的行政胶葛可由行政机关自己处理处理。可是,对此类不予受案不应作扩展解说,假如这类决议所触及的权利义务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能够不经过行政诉讼的方法处理;可是,假如所触及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则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4)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这儿所说的“法令”,仅是指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经过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现在只要很少的几部法令对此做了详细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其别离规则,被公安机关处分的人对处分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述,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挑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判决便是结局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第二款规则,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就详细行政行为做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的判决是终究判决。省级人民政府承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议为终究判决。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办机关的双重身份,能够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施行刑事强制措施,也能够对公民施行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司法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性质,各自针对不同的目标,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我国行政诉讼现在只针对行政行为,因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尚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之内。但在实践中,常常发作公安机关乱用刑事司法行为,并以其替代详细行政行为,然后躲避行政诉讼的现象。如凭借刑事司法行为干预处理民间假贷案子,没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族的产业或施行罚款。对不在规则的目标规模之内的其他公民乱用刑事司法行为,都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规模,是能够作为详细行政行为提申述讼的。别的,咱们还应留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则,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分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束;在必要的时分,也能够由政府收留教养。政府作出的收留教养行为就不能归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不服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要严厉掌握该授权是否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授权。例如,公安机关在没有对当事人阐明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即对当事人采取了某项强制措施,该项强制措施即被确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即使是违法但清晰依据了刑事诉讼上的授权,也被确认为是刑事司法行为。假如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施行了一个行为时,没有宣告自己行为的依据时,即确认该行为是行政行为,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目标。
(6)行政机关的调停行为以及法令规则的裁定行为。行政机关的调停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居间对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经说服教育和劝导后,由当事人两边自愿达到处理胶葛协议的一种行为。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而,行政调停并没有行政法上的强制性。可是,行政机关借调停之名,违反当事人的毅力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议。为了施行调停或许在调停过程中实行了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在这种景象下,公民能够针对强制性决议或许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法令规则的裁定行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法令所规则的裁定,现在重要是民商事裁定和劳作争议裁定。当事人对裁定成果不服的,民事诉讼法已将其归入了民事诉讼的受案规模。可是,关于法令之外的其他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规章所规则的裁定,当事人对仲判决议不服的,则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辅导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辅导能够遵照,也能够不响应,彻底取决于自己的志愿。不响应的,也不承当任何法令结果。因而,行政诉讼法不将其归入受案规模。假如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辅导时,经过利益诱惑、重复说服教育乃至要挟等方法逼迫行政相对人遵守的,这种行政辅导实践上是行政指令行为,公民能够申述。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的请求或许申述,对原有的收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动的二次决议。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收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述给予驳回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收效的行政行为的再次必定,也便是对原行政行为所确认的权利义务的再次必定,并没有构成新的权利义务联系。假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理后,该行政机关或许其他行政机关再次对当事人的同一行为进行处理,由于构成新的权利义务联系,当事人当然有权按照法令规则,请求复议或提申述讼。
(9)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施行的各种预备行为。这些行为并没有实践收效,也就不是行政诉讼的目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劳作行政部分作出的关于责令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薪酬酬劳、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作督查指令书,不归于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此类案子。可是,假如劳作行政部分作出的关于责令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薪酬酬劳、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议,当事人既不实行又不请求复议或许申述的,劳作行政部分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假如是归于受案规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关于不接纳申述状、接纳申述状后不出具书面凭据,以及不一次性奉告当事人需求补正的申述状内容的,当事人能够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判决的,当事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为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能够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说的规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世界、交际等国家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则,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不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交际部等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施行的有关国防和交际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令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告紧急状态、施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判别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重要是看它的政治性是否达到了必定的高度,即它的性质是政治行为而不是法令行为。例如,强制服兵役的行为便是一个法令行为,而不是政治问题,是一个详细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2)笼统行政行为。笼统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拟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拟定、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拟定、发布的当地行政规章,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等。当事人对任何笼统行政行为不服,都不得直接地或在申述详细行政行为时顺便地向法院提申述讼。当事人对任何笼统行政行为不得向法院提申述讼,但并不是说,法院就不得对这些笼统行政行为进行检查。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法院是能够对规章以下的笼统行政行为进行检查的,但只能依据自己的职权对笼统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而不能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而检查。在我国,笼统行政行为现在不能被提申述讼的原因在于:①按照宪法和有关安排法的规则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承认行政机关笼统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并予以吊销、改动的权利,只能是归于国家权利机关或许上级行政机关。②行政机关笼统行政行为一般针对的都是大规模、不确认的目标。假如笼统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害后,由单个目标经过一个个独自诉讼的方法来处理,必然会扩展处理问题的本钱,也有一些技术上的困难。在审判实践中,怎么去掌握呢?例如:某市需求在市规划区内,对城东的棚户区进行改造。按照相关法令规则发出了拆迁布告。这儿的拆迁布告便是针对的特定人,由于,不管小区有多大,在这儿寓居的人都是能够计算的。故某市的拆迁布告是详细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又如:某市为了开展当地经济,经市政府研究决议发出告诉,非本地乳制品禁绝进入本市进行出售。这儿的“非本市乳制品”是不确认,由于按常理是难以去计算的。因而,该告诉是针对不确认的人群,属笼统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议。这类行为往往触及高度经验性的判别,归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权领域,人民法院没有这方面的判定条件和判别规范。由此导致的行政胶葛可由行政机关自己处理处理。可是,对此类不予受案不应作扩展解说,假如这类决议所触及的权利义务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能够不经过行政诉讼的方法处理;可是,假如所触及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则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4)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这儿所说的“法令”,仅是指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经过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现在只要很少的几部法令对此做了详细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其别离规则,被公安机关处分的人对处分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述,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挑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判决便是结局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第二款规则,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就详细行政行为做出的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的判决是终究判决。省级人民政府承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议为终究判决。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办机关的双重身份,能够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施行刑事强制措施,也能够对公民施行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司法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性质,各自针对不同的目标,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我国行政诉讼现在只针对行政行为,因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尚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之内。但在实践中,常常发作公安机关乱用刑事司法行为,并以其替代详细行政行为,然后躲避行政诉讼的现象。如凭借刑事司法行为干预处理民间假贷案子,没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族的产业或施行罚款。对不在规则的目标规模之内的其他公民乱用刑事司法行为,都超出了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规模,是能够作为详细行政行为提申述讼的。别的,咱们还应留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则,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分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束;在必要的时分,也能够由政府收留教养。政府作出的收留教养行为就不能归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不服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要严厉掌握该授权是否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授权。例如,公安机关在没有对当事人阐明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即对当事人采取了某项强制措施,该项强制措施即被确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即使是违法但清晰依据了刑事诉讼上的授权,也被确认为是刑事司法行为。假如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施行了一个行为时,没有宣告自己行为的依据时,即确认该行为是行政行为,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目标。
(6)行政机关的调停行为以及法令规则的裁定行为。行政机关的调停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居间对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经说服教育和劝导后,由当事人两边自愿达到处理胶葛协议的一种行为。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而,行政调停并没有行政法上的强制性。可是,行政机关借调停之名,违反当事人的毅力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议。为了施行调停或许在调停过程中实行了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在这种景象下,公民能够针对强制性决议或许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法令规则的裁定行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法令所规则的裁定,现在重要是民商事裁定和劳作争议裁定。当事人对裁定成果不服的,民事诉讼法已将其归入了民事诉讼的受案规模。可是,关于法令之外的其他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规章所规则的裁定,当事人对仲判决议不服的,则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辅导行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辅导能够遵照,也能够不响应,彻底取决于自己的志愿。不响应的,也不承当任何法令结果。因而,行政诉讼法不将其归入受案规模。假如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辅导时,经过利益诱惑、重复说服教育乃至要挟等方法逼迫行政相对人遵守的,这种行政辅导实践上是行政指令行为,公民能够申述。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的请求或许申述,对原有的收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动的二次决议。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收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述给予驳回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收效的行政行为的再次必定,也便是对原行政行为所确认的权利义务的再次必定,并没有构成新的权利义务联系。假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理后,该行政机关或许其他行政机关再次对当事人的同一行为进行处理,由于构成新的权利义务联系,当事人当然有权按照法令规则,请求复议或提申述讼。
(9)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施行的各种预备行为。这些行为并没有实践收效,也就不是行政诉讼的目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劳作行政部分作出的关于责令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薪酬酬劳、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作督查指令书,不归于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详细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此类案子。可是,假如劳作行政部分作出的关于责令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薪酬酬劳、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议,当事人既不实行又不请求复议或许申述的,劳作行政部分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假如是归于受案规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