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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赡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1:46
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奉养责任有哪些?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关于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奉养责任的文章,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必定的协助和参阅,欢迎阅读。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提出“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称谓,仅在第16条中表述为:“夫关于其妻所抚育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关于其夫所抚育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优待或轻视。”该规则假如用现在的概念归纳一下,意义为:继爸爸妈妈关于受其抚育的继子女,不得优待或轻视。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则了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的法令联系:“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不得优待或轻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与1950年《婚姻法》比较,有两个方面的改变:一是继爸爸妈妈对一切的继子女都不得优待或轻视,一起一切的继子女也不得优待或轻视继爸爸妈妈。二是继爸爸妈妈和与其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之间的联系视同亲生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在第27条仍采用了这样的规则,成为现在标准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联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令标准。
该条文的详细意义解说如下:
(一)继爸爸妈妈、继子女的意义
继爸爸妈妈,是指子女的生爸爸妈妈离婚或一方逝世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婚或丧偶者成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见,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联系而发生,但没有天然血缘联系,故归于姻亲。自己的生爸爸妈妈离婚或一方逝世后,或人只要与自己的生父或生母再婚,不论自己是否已成年(乃至比该人年纪大),不论自己是否受其抚育,也不论该人是初婚仍是再婚,均是自己的继父或继母。自己与离婚或丧偶者成婚,不论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是否已成年(乃至年纪比自己大),不论是否与其构成抚育联系,也不论自己是初婚或是再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均是自己的继子女。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令联系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责任,适用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换言之,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令联系,视同亲生爸爸妈妈子女间的法令联系,是一种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与收养所树立的拟制血亲联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爸爸妈妈树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一起,继子女与生爸爸妈妈之间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依然存在。在生爸爸妈妈离婚的情况下,受继父或继母抚育教育的继子女,存在两层父或两层母的权力责任联系。此刻的继子女,一起受继父或继母及生爸爸妈妈3人抚育,对继父或继母及生爸爸妈妈3人均有奉养责任,均是继父或继母及生爸爸妈妈3人的榜首次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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