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资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5:41
事例:
李先生建议其于2003年10月到某事业单位担任记者。该事业单位没有与李先生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没有交纳社会保险。2008年4月1日,该事业单位与某劳务差遣公司签定差遣协议,李先生与该劳务差遣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被派到该事业单位作业。李先生请求裁定,要求承认与某事业单位在2003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存在劳作联系。经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承认李先生与某事业单位在2003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存在劳作联系。一审期间,某事业单位提交一份离任证明,载明李先生2007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在某科技公司作业。一审法院据此证明确定李先生于2007年9月起不再为某事业单位供给劳作,只判定承认两边在2003年10月至2007年8月存在劳作联系。李先生以离任证明系应单位要求而开具的不真实证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细心鉴别李先生提交的作业方面的依据材料后,发现李先生在2007年12月仍在为某事业单位做采访作业,故改判李先生与单位在2003年10月至2007年8月及2007年10月21日至2008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作联系。
法官点评:
依据《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报酬、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的劳作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李先生在诉讼中供给了很多作业材料,该作业材料能够证明其与某事业单位在2003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存在劳作联系。
问题的关键是,某事业单位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离任证明,该证明载明李先生2007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在某科技公司作业。从这份离任证明看,李先生自2007年9月不再为某事业单位作业。李先生建议离任证明系应单位要求而开具的虚伪证明,就此应当供给依据加以证明。而李先生并没有对此提交有证明力的依据。为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在细心鉴别李先生提交的作业材料后,发现其在2007年12月为某事业单位做过采访作业,故将举证责任重新分配某事业单位,让单位阐明李先生何时开端再次为其作业。该事业单位没有提交相关依据,亦不能作出合理解说。因而,法院改判两边在2007年10月21日至2008年3月30日期间也存在劳作联系。可是,关于离任证明载明的期间2007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或许李先生在该期间也在为某事业单位作业,但不巧的是,李先生的作业材料没有一份是在该期间构成的。在此景象下,二审法院无法承认上述期间内两边存在劳作联系。
李先生建议其于2003年10月到某事业单位担任记者。该事业单位没有与李先生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没有交纳社会保险。2008年4月1日,该事业单位与某劳务差遣公司签定差遣协议,李先生与该劳务差遣公司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被派到该事业单位作业。李先生请求裁定,要求承认与某事业单位在2003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存在劳作联系。经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定,承认李先生与某事业单位在2003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存在劳作联系。一审期间,某事业单位提交一份离任证明,载明李先生2007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在某科技公司作业。一审法院据此证明确定李先生于2007年9月起不再为某事业单位供给劳作,只判定承认两边在2003年10月至2007年8月存在劳作联系。李先生以离任证明系应单位要求而开具的不真实证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细心鉴别李先生提交的作业方面的依据材料后,发现李先生在2007年12月仍在为某事业单位做采访作业,故改判李先生与单位在2003年10月至2007年8月及2007年10月21日至2008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作联系。
法官点评:
依据《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报酬、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的劳作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李先生在诉讼中供给了很多作业材料,该作业材料能够证明其与某事业单位在2003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存在劳作联系。
问题的关键是,某事业单位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离任证明,该证明载明李先生2007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期间在某科技公司作业。从这份离任证明看,李先生自2007年9月不再为某事业单位作业。李先生建议离任证明系应单位要求而开具的虚伪证明,就此应当供给依据加以证明。而李先生并没有对此提交有证明力的依据。为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在细心鉴别李先生提交的作业材料后,发现其在2007年12月为某事业单位做过采访作业,故将举证责任重新分配某事业单位,让单位阐明李先生何时开端再次为其作业。该事业单位没有提交相关依据,亦不能作出合理解说。因而,法院改判两边在2007年10月21日至2008年3月30日期间也存在劳作联系。可是,关于离任证明载明的期间2007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或许李先生在该期间也在为某事业单位作业,但不巧的是,李先生的作业材料没有一份是在该期间构成的。在此景象下,二审法院无法承认上述期间内两边存在劳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