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赃款赃物移送问题司法文件汇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8:39
中共中央关于保护社会安稳加强政法作业的告诉
【公布单位】 中共中央
[1990]中发6号
【公布时刻】1990-04-02
政法部分是法律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卫者,有必要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法律必严、违法必究的准则,榜样地履行宪法和法令,自觉地承受法令的限制和束缚,实在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庄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法律不严乃至法律犯法的现象。现在有些行政法律机关和政法部分乱罚款和“以罚代刑”的问题相当严重,群众反映激烈。处理这个问题,除各级党政领导、行政法律机关和政法部分要加强查看监督,进步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保证严厉法律外,还要从财务制度上仔细处理办案经费和罚没收入完全脱钩的问题,实施出入两条线。政法部分的一切罚没收入悉数上交财务,财务部分依据公安、查看、法院的实际需求,别离编制办案经费预算,给予保证。往后,不管行政法律机关或政法部分处理的案子,但凡构成犯罪、依法需求追查刑事职责的,都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连同赃物赃物移交人民法院,由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赃物赃物
随案移交和处理问题的答复
法明传〔1995〕19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明传〔1995〕34号《关于赃物赃物、罚没款随卷移交和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一、赃物赃物应当随案移交,由终究结案的单位处理。这是处理刑事案子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准则。因而,但凡已提起二审程序的案子,一审法院应当将赃物赃物,包含作为赃物赃物先已扣押在案的资产,随案移交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定后依法处理。
二、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二审刑事判定、判定书中需求履行的罚金、没收产业刑,依法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履行后的罚没款物应移交第二审人民法院上缴国库。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赃物赃物、罚没款
随卷移交和处理问题的请示
(吉高法明传〔1995〕34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
关于赃物赃物、罚没款随卷移交和处理的问题,我省各地区由于了解上不一致,履行中也不一致。现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示如下:
一、赃物赃物的随卷移交和处理问题。
关于赃物赃物的随卷移交问题,曩昔最高法院已有清晰的规则。近年来,有些法院在履行中没有严厉把握,对查看机关交给审判的应随卷移交的赃物赃和而未随卷移交的案子没予退卷;有的一审法院对判定后发作二审程序的案子,赃物赃物也未随卷移交至二审法院;特别是赃物赃物随卷移交后,应由哪级法院上缴国家财务的问题,知道不尽一致。
咱们以为:依据有关规则,凡应随卷移交赃物赃物的案子而未移交的,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判定后,发作二审程序的案子赃物赃物应随卷移交至二审法院,由于赃物赃物是案子的重要依据之一。不随卷移交或许影响案子的审理。所移交的赃物赃物应由终审法院一致上缴国家财务部。
二、关于适用产业刑的罚没款是否随卷移交的问题。
这个问题曩昔虽没有清晰规则,但咱们以为:在履行中,假如案子发作了二审程序,原审判定的罚没款也应随卷移交至二审法院。理由是案子在二审中,对罚没金钱的判定或许会发作改变。应由二审人民法院作了终审决议后,由二审法院确认怎么履行。不能不随卷移交,更不能就未收效的一审判定先行履行。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子程序的详细规则》第245条的了解和履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子程序的详细规则》第245条规则,“发作法令效力的刑事判定、判定和调停书中需求履行的产业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有些法院了解为这一条的规则,包含二审判定和判定后的金钱均由原审法院处理和履行。
咱们以为:这一条的规则,应该是指未发作二审程序的那部分案子,不包含当事人上诉,人民查看院抗诉的案子,对这部分案子中需移交的赃物赃物仍应移交二审法院并由终审法院上缴国家财务。
上述定见当否,请批示。
1995年3月3日
湖南省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查看院、公安厅、财务厅
关于赃物赃物随案移交若干问题的告诉
1994年7月17日 湘政法[1994]20号
为进一步严厉法律,加速办案进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就赃物赃物随案移交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告诉:
一、各级人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收缴的赃物赃物一概上交财务、决不允许截留、移用。往后发现哪个部分截留移用,就追查哪个部分的职责;哪个领导批准的就追查哪个领导的职责。
二、严厉实施“出入两条线”、坚决废止上交赃物及赃物变价款按份额或变相按份额分配办案经费的做法。往后发现哪里呈现这种状况,除批判教育外,对当事者要严厉查处,财务要采纳赏罚办法。
三、一切需随案移交的赃物均由办案单位妥善保管,其间需求拍卖的,除易腐、易燃、易爆物资外,均应在人民法院判定发作法令效力后进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48号《关于公物处理实施揭露拍卖的告诉》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湘政办发[1993]5号《关于公物处理实施揭露拍卖有关问题的告诉》,由各级法律机关会同财务部分托付各级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公司)进行揭露、公正、公正的竞价拍卖。在本级政府没有指定拍卖公司之前,也可到上级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托付拍卖。禁止在法律机关内部处理。
四、为了仔细履行中共中央[1990]6号文件,标准随案移交赃物赃物的办理,各级财务部分建立“随案移交赃物及赃物变价款专户”(简称“财务过渡专户”)。公安、查看、法院收缴的赃物和赃物变价款,作为随案移交的一种详细方式,一致存入“财务过渡专户”,“并凭缴入”财务过渡专户"的银行回执联作为移交赃物的凭据。在“过渡”期间。即在法院判定收效前,由财务担任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动用,并由党委政法委员会担任监督。法院判定收效后,由财务按法院判定处理:将金钱缴入国库或许拨交给法院退交给当事人。上级财务部分要担任催促下级财务部分准时付出。
五、各级财务要依据公安、查看、法院的实际需求,保证办案经费,保证办案需求。办案经费补助,由各级财务商党委政法委员会,一致安排,统筹处理。不得由于经费困难而影响查处大案要案。
六、本告诉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布单位】 中共中央
[1990]中发6号
【公布时刻】1990-04-02
政法部分是法律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卫者,有必要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法律必严、违法必究的准则,榜样地履行宪法和法令,自觉地承受法令的限制和束缚,实在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庄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法律不严乃至法律犯法的现象。现在有些行政法律机关和政法部分乱罚款和“以罚代刑”的问题相当严重,群众反映激烈。处理这个问题,除各级党政领导、行政法律机关和政法部分要加强查看监督,进步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保证严厉法律外,还要从财务制度上仔细处理办案经费和罚没收入完全脱钩的问题,实施出入两条线。政法部分的一切罚没收入悉数上交财务,财务部分依据公安、查看、法院的实际需求,别离编制办案经费预算,给予保证。往后,不管行政法律机关或政法部分处理的案子,但凡构成犯罪、依法需求追查刑事职责的,都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连同赃物赃物移交人民法院,由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赃物赃物
随案移交和处理问题的答复
法明传〔1995〕19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明传〔1995〕34号《关于赃物赃物、罚没款随卷移交和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一、赃物赃物应当随案移交,由终究结案的单位处理。这是处理刑事案子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准则。因而,但凡已提起二审程序的案子,一审法院应当将赃物赃物,包含作为赃物赃物先已扣押在案的资产,随案移交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定后依法处理。
二、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二审刑事判定、判定书中需求履行的罚金、没收产业刑,依法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履行后的罚没款物应移交第二审人民法院上缴国库。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赃物赃物、罚没款
随卷移交和处理问题的请示
(吉高法明传〔1995〕34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
关于赃物赃物、罚没款随卷移交和处理的问题,我省各地区由于了解上不一致,履行中也不一致。现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示如下:
一、赃物赃物的随卷移交和处理问题。
关于赃物赃物的随卷移交问题,曩昔最高法院已有清晰的规则。近年来,有些法院在履行中没有严厉把握,对查看机关交给审判的应随卷移交的赃物赃和而未随卷移交的案子没予退卷;有的一审法院对判定后发作二审程序的案子,赃物赃物也未随卷移交至二审法院;特别是赃物赃物随卷移交后,应由哪级法院上缴国家财务的问题,知道不尽一致。
咱们以为:依据有关规则,凡应随卷移交赃物赃物的案子而未移交的,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判定后,发作二审程序的案子赃物赃物应随卷移交至二审法院,由于赃物赃物是案子的重要依据之一。不随卷移交或许影响案子的审理。所移交的赃物赃物应由终审法院一致上缴国家财务部。
二、关于适用产业刑的罚没款是否随卷移交的问题。
这个问题曩昔虽没有清晰规则,但咱们以为:在履行中,假如案子发作了二审程序,原审判定的罚没款也应随卷移交至二审法院。理由是案子在二审中,对罚没金钱的判定或许会发作改变。应由二审人民法院作了终审决议后,由二审法院确认怎么履行。不能不随卷移交,更不能就未收效的一审判定先行履行。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子程序的详细规则》第245条的了解和履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子程序的详细规则》第245条规则,“发作法令效力的刑事判定、判定和调停书中需求履行的产业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有些法院了解为这一条的规则,包含二审判定和判定后的金钱均由原审法院处理和履行。
咱们以为:这一条的规则,应该是指未发作二审程序的那部分案子,不包含当事人上诉,人民查看院抗诉的案子,对这部分案子中需移交的赃物赃物仍应移交二审法院并由终审法院上缴国家财务。
上述定见当否,请批示。
1995年3月3日
湖南省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查看院、公安厅、财务厅
关于赃物赃物随案移交若干问题的告诉
1994年7月17日 湘政法[1994]20号
为进一步严厉法律,加速办案进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就赃物赃物随案移交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告诉:
一、各级人民法院、查看院和公安机关收缴的赃物赃物一概上交财务、决不允许截留、移用。往后发现哪个部分截留移用,就追查哪个部分的职责;哪个领导批准的就追查哪个领导的职责。
二、严厉实施“出入两条线”、坚决废止上交赃物及赃物变价款按份额或变相按份额分配办案经费的做法。往后发现哪里呈现这种状况,除批判教育外,对当事者要严厉查处,财务要采纳赏罚办法。
三、一切需随案移交的赃物均由办案单位妥善保管,其间需求拍卖的,除易腐、易燃、易爆物资外,均应在人民法院判定发作法令效力后进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48号《关于公物处理实施揭露拍卖的告诉》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湘政办发[1993]5号《关于公物处理实施揭露拍卖有关问题的告诉》,由各级法律机关会同财务部分托付各级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公司)进行揭露、公正、公正的竞价拍卖。在本级政府没有指定拍卖公司之前,也可到上级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托付拍卖。禁止在法律机关内部处理。
四、为了仔细履行中共中央[1990]6号文件,标准随案移交赃物赃物的办理,各级财务部分建立“随案移交赃物及赃物变价款专户”(简称“财务过渡专户”)。公安、查看、法院收缴的赃物和赃物变价款,作为随案移交的一种详细方式,一致存入“财务过渡专户”,“并凭缴入”财务过渡专户"的银行回执联作为移交赃物的凭据。在“过渡”期间。即在法院判定收效前,由财务担任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动用,并由党委政法委员会担任监督。法院判定收效后,由财务按法院判定处理:将金钱缴入国库或许拨交给法院退交给当事人。上级财务部分要担任催促下级财务部分准时付出。
五、各级财务要依据公安、查看、法院的实际需求,保证办案经费,保证办案需求。办案经费补助,由各级财务商党委政法委员会,一致安排,统筹处理。不得由于经费困难而影响查处大案要案。
六、本告诉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