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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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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居民身份证处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运用居民身份证的,能够请求收取暂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暂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令效力。
  第四条暂时居民身份证款式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选用世界通用规范尺度,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称号和长城图画反面登载公民自己是非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暂时居民身份证挂号的项目包含: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自己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暂时居民身份证运用规范汉字和契合国家规范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能够决议一起运用实施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许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暂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核算。
  第八条暂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一致制发、处理。
  第九条具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则条件的公民,能够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请求收取暂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暂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暂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公民申领暂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自己近期一寸免冠是非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挂号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公民请求收取、换领、补领暂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及时处理,并在收到请求后的三日内将暂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收取了暂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收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暂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求证明身份的,有权运用暂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回绝。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则,查验公民的暂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回绝。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请求收取、换领、补领暂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暂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规范,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暂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悉数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暂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挂号后毁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暂时身份证处理暂行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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