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连带责任之外的违约责任能否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3:47案情 2007年6月,原告扬州某出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张某、李某、王某等人签定担保告贷合同一份。合同约好:“由被告张某向原告告贷60万元,期限6个月,并约好了利息核算方法。被告李某、王某等四人为被告张某该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确保担保。如张某至期不能还款,担保人实行确保职责的时刻为15个天然日,自告贷人向担保人宣布书面告诉之日起核算,逾期不能实行,则由担保人另行向告贷人承当告贷金额8%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告贷利率的二倍承当利息。”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张某发放了60万元告贷,告贷到期后,被告张某未能还款,原告向四担保人宣布实行担保职责的告诉,被告李某、王某等担保人在15日内未能实行连带清偿职责,致原告向法院申述,除要求被告张某给付告贷本息,被告李某、王某等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之外,另要求担保人被告李某、王某等四人承当违约金48000元和银行双倍利息。
不合 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判定告贷人给付原告告贷本息,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无异议。但对确保人是否应另行承当违约职责,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确保人的职责是本来归于债务人的职责,是一种代偿职责,债务人是实践的终究职责人。假如确保人另行承当违约职责,则确保人的职责将大于债务人的职责,假如该违约职责不能从债务人处得以追偿,极易导致其权力与职责失衡,不契合公正准则的要求,应判定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另一种定见以为,担保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只需告贷人与担保人的约好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就应予以支撑。本案中担保人除承当连带还款职责外,还应另行承当违约职责,并且不得向主债务人追偿。
分析 担保告贷合同事实上是由两个合同组成的,一个是主合同即告贷合同,另一个是从合同即担保合同。本案主合同的相对人是告贷人的原告与告贷人的被告张某,从合同的相对人是告贷人的原告与担保人的李某、王某等四人。从合同的内容上看,主合同的内容契合法令规则,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当归还告贷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撑。本案从合同也有两部分组成,一是确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其次是确保人承当违约职责。从理论上讲,担保人的职责是根据债务人的职责,是一种代偿职责,债务人是实践的终究职责人。没有主债务人的职责,则无担保人的职责。法令、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无清晰规则,也未见相似事例的报导。而从合同法上讲,担保合同也归于合同的一种,只需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应当承认其效能。违约职责是一种产业职责,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它能够依当事人的约好而发生。合同中的违约职责,便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制裁违约方,以保护买卖安全。本案担保人假如严厉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好,在收到原告要求实行担保职责告诉后的15日内实行了连带清偿职责,则就不会再另行承当违约职责。其在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后能够经过向债务人追偿来补偿自己的丢失。因本案担保人未能及时实行确保职责,构成违约,则应承当过错职责。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两层功用,本案原告与担保人虽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了违约金的核算方法,但约好的违约金偏高,一起应兼顾到担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可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调减。本案担保告贷合同中,无确保人在承当违约职责之后可向告贷人追偿的约好条款,违约职责直接限制确保人,法令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无能够追偿的规则,则确保人在承当违约职责之后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