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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与承兑人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5:25
汇票的付款人,是指实行汇票付款职责者。一般状况下为受托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与“全国联行来往”的银行,当其承认该收据是真实时,须无条件的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与买卖合同的买方签定承当协议的承兑行,在收据到期时不管买方的账户存款满足与否,都得无条件付款,即便以自己的金钱付出也不得回绝付款职责;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由其开户行受托付款,假如买方账户存款缺乏,受托付款人不承当付款职责,仅仅将汇票还给持票人或许通过持票人的开户银行还给持票人罢了。
承兑人,传统的收据法理论以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对错根本当事人,承兑人在出票后才加盟收据联系,所以才有收款人和被背书人请求承兑的状况。在商场信誉较好状况下由收款人和被背书人请求承兑是契合买卖逻辑的,但在商场信誉欠安的状况下,收款人不相信未承兑的收据,只承受已承兑后的收据。实践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也是出票人请求银行承兑后再交交给收款人,承兑联系实际上发生在交给收据之前,在构成汇票联系时承兑人就存在了,所以实践中也可将其列为根本当事人。别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此种汇票有必要通过买方承兑才有收据效能,所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具有双重身份,自然是汇票的根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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