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16: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则,为标准融资券发行、认购、转让和兑付等手续,特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章,认购第二条 融资券认购分两种方法:自愿认购与方案配购。第三条,自愿认购,由人民银行托付资金商场处理,全国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处理暂行办法施行细则有哪些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则,为标准融资券发行、认购、转让和兑付等手续,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章 认购
第二条 融资券认购分两种方法:自愿认购与方案配购。
第三条 自愿认购,由人民银行托付资金商场处理,全国各地金融机构均可自愿购买。
第四条 方案配购,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据宏观控制钱银信贷总量的要求,确认发行总量,依照各地钱银供应量增加状况,将方案配购总量分化下到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安排发行。
第五条 融资券利率及起浮起伏由人民银行总行规则。
第六条 凡自愿认购(或方案配购)的金融机构,与资金商场(或当地人民银行方案资金部分)收取并签定“认购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资金商场(或当地人民银行方案资金部分)留存,第二联交人民银行经营部分作为划款并处理融资券交割手续的凭据,第三联由人民银行发行部分留存,第四联由认购单位留存。
第三章 转让与典当
第七条 融资券能够彼此转让,转让时两边自行商定价格与资金划转方法,并在融资券上背书。转让只限于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
第八条 未经人民银行总行赞同,不得以融资券向人民银行处理贴现。
第九条 金融机构能够凭融资券处理典当拆借和典当借款。
第四章 回购
第十条 依据宏观调控需求,人民银行总行能够回购融资券,回购价格由人民银行总行一致确认。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是否赞同回购,应在“认购协议书”回购栏内注明。
第五章 兑付
第十二条 融资券未到期不得兑付,融资券兑付一概采纳转帐方法,不得兑付现金。
第十三条 持券人必须到融资券发行地的人民银行或资金商场兑付。
第十四条 融资券兑付时由持券人凭融资券和协议书第三联,到发行地人民银行或资金商场经核对无误加盖事务专用章并切角后,交人民银行经营部分处理兑付手续。
第十五条 融资券逾期兑付的,不计付逾期期间的利息。但可用到期融资券购买新融资券。
第六章 手续费
第十六条 资金商场处理融资券发行的手续费,按财政部对计收手续费的一致规则履行,由人民银行按季付出。
第七章 印制与保管
第十七条 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一致印制,由各地人民银行发行部分一致收取、调运、保管和毁掉。
第十八条 持券人的融资券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如有丢失,能够向原出售单位处理挂失。如挂失前已形成丢失,其责任由丢失人自傲。
第十九条 融资券能够托付有条件的人民银行经营部分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融资券禁止假造、变造、涂抹,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民银行应于旬后3日内向总行以传真或电话方法报送“融资券出售兑付状况旬报表”。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说、修改权归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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