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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合同纠纷案胜诉看定金罚则与根本违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20:40
从一件合同纠纷案胜诉看定金罚则与底子违约
经办本案的几点启示:
一、处理合同纠纷要厘清违约行为的先后联系和违约行为对合同意图影响程度
针对合同的现实合理使用一同实行抗辩权、后实行抗辩权、不安实行抗辩权及合同解除权等法令概念。后实行抗辩权的内容如《合同法》第67条所述是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相互负有债款并且又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在先实行职责人实行职责之前,后实行者有权回绝前者的实行要求。不安实行抗辩权是指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在有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
(一)运营状况严峻恶化;
(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
(三)丢失商业诺言;
(四)有丢失或许或许丢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
在不安实行抗辩权的行使上要注意的是有必要实行及时告诉职责,不然行使方要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一同,假如后实行的一方能够供给对债款的担保,行使方就应该康复实行。只要在告诉后的合理期限内,后实行方没有供给担保,也没有康复实行才能的状况下,先实行刚才能够解除合同
二、针对案子现实拟定有用的诉讼战略与施行过程
剖析一同法令纠纷的一般方法是弄清争议现实→寻觅法令依据→对应法令条文及合约规则→得出合法与否、违约与否的结论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本案中,笔者首要抓住了船只标准是否现已得到甲公司承认的现实争议,使用法令以及日常对承认的了解必定了承认的现实成果,在诉讼的榜首步奠定了有利于乙公司的根底。之后,依据对实行抗辩权、合同解除权的法令规则及两边合同中实行的约好,将争议中的违约状况清楚化,得出了甲公司违约在先的现实。由此可见,清楚的剖析思路和证明逻辑对详细案子的处理适当重要。
三、清晰定金的概念和相关规则,正确处理定金问题
定金是债款人实行债款的金钱确保,它是两边当事人拟定的从属于主债款债款联系的从属性约好。他的法定方法是书面方法,以实践交给方法开端收效,它的法定约束是不得超越合同标的额的20%。而与定金相关的定金罚则便是“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底子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签定供销合同。合同约好,乙公司向甲公司供给俄罗斯产一级钢坯1万吨,单价1702元/吨。乙公司于某码头交货。船只标准需经甲公司承认后方可装运,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供给的对外信用证副本后,应付出86万元。货品到港后,乙公司确保顺畅通关,甲公司见到海关税单后,即付出与税单相同金额货款,乙公司可承受60天银行承兑汇票,并应一同开具相同金额货品转让指令.剩下货品甲公司付款一同提货,自通关后60天内提清.假如规则时刻内没有提完,乙公司有权处理剩下货品,定金不予返还.交货期为2009年12月31日前到意图港,假如拖延交货,甲公司有权要求双倍回来定金,一同撤销合同的持续实行。两边关于质量标准、查验方法、违约职责等作了约好。
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将定金86万元汇付乙公司。同年11月15日,乙公司将装船告诉甲公司。11月17日,乙公司将俄罗斯产钢坯运抵江阴港。货品通过商检部门查验,契合约好的质量标准,实践分量为9958.48吨。11月29日,乙公司向江阴海关报关,同年12月7日海关放行。乙公司共付出关税、增值税3560475.08元。11月30日,乙公司传真告诉甲公司付出税款3560475.08元。同年12月13日,乙公司再次传真甲公司敦促其付出税款,但甲公司均未付出。12月8日、29日,甲公司分别向乙公司汇付货款共837280元,一同,提取货品共496吨。2009年12月29日,乙公司告诉甲公司,因其不实行合同首要职责已构成严峻违约,告诉停止合同并承当法令职责。
二、提申述讼
后甲公司申述到无锡某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建议乙公司没有依照约好在装船前将船只标准奉告甲公司,并且在货品到港后数次私行贱价兜售合同内货品,构成底子违约,恳求判令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承当违约职责,停止出售合同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乙公司以为自己现已于交货期届满前告诉甲公司提货并按约好付出货款,由于甲公司没有按约好付出与税单金额相同货款,现已构成底子违约,乙公司有权没收定金,行使合同解除权,恳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恳求。
三、一审断定成果
一审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审理,以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定的钢坯购销合同合法有用。甲公司除按约付出定金和部分货款外,没有实行“见到海关税单后,即付出与税单金额相同货款”职责,构成违约。乙公司尽管依照约好将标的物运抵意图港并办理了保管、商检手续,交给了部分标的物,但其未实即将“船只标准经甲公司承认后方可装运”职责,且在合同实行期内私行出售合同项下货品,也构成了违约。乙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对其单独要求解除合同并处置剩下标的物的行为,也应承以为违约。此案子的当事人两边均构成违约,应各自承当相应职责。甲公司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乙公司无权单独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判令乙公司交还定金。由于合同下货品现已处理,两边无意持续实行合同,甲公司停止合同的恳求应予允许。
通过仔细剖析,发现该断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令概念不清,对法令底子条文的了解不行,适用法令条文脱离现实
1.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承认乙公司没有实行“船只标准经甲公司承认方可装运”的职责,这一承认是建立在违背现实的根底上的。在合同的实践实行过程中,乙公司现已将船只标准传真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尽管没有以书面方法承认该标准,可是后来甲公司接纳货品和税单的行为彻底能够阐明它对装运行为的认同,当然也能够标明它对船只标准的承认。一审法院没有将实践实行承以为承认是片面的界定了承认的概念。书面承认,能够证明的口头承认以及实践实行的承认都能够作为承认的方法,而不是只是局限于书面的承认书。并且在乙公司的货品装运契合规则、质量合格的状况下,这一承认行为对合同的实践实行没有本质影响。一审法院没有从现实动身去看待问题,过多的拘泥于方法问题,这是违背审判的实效性和功率的做法。
2.一审法院断定中将乙公司在合同实行期内把货品出售给其他厂家的行为视为违约,而没有看到这一行为的原因是甲公司“未付出与税单相同金额的金钱”的违约行为在先。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五矿的出售行为和甲公司的拖欠行为的因果联系,更没有了解法令规则的一同实行抗辩权,而是把两者都界定为违约行为,形成了脱离现实,适用法令不妥的差错。
3.一审法院承认乙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的做法更表现了概念不清、承认现实不清和适用法令差错的问题。一审法院明承承认甲公司见到税单后没有当即付出与税单相同金额货款职责是违约行为。已然甲公司违背了合同中己方最首要的付出职责,现已构成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为什么断定乙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呢?这儿,一审法院显着是犯了常识性的差错,没有遵循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法令规则,也没有尊重案子现实和自己的承认,断定中发作了自相矛盾的差错。
(二)一审没有理清案子现实的前后联系,存在法令逻辑问题
本案中,一审法院承认了三个违约现实,依照发作的时刻次序依次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承认船只标准而装运货品、甲公司没有见到税单当即付出与税单相同金额金钱、乙公司在合同实行期内私行处理合同项下货品。依照《合同法》第67条规则“后实行债款的当事人在对方在先职责没有实行时能够回绝实行对方的要求”,在法院承认乙公司未经本方承认船只标准就装运的行为违约的条件下,甲公司没有见到税单当即付出与税单相同金额金钱的行为就不应该视为违约。而法院假如以为甲公司的行为违约的话,依照67条之规则,乙公司出售货品给其他厂家的行为就不行成违约。可是实践是一审法院把三个行为都承以为违约,一审法院的断定难以无懈可击。
四、总结本案争议焦点:
之一,乙公司宣布的船只标准是否未经甲公司承认。甲公司以为在自己没有承认船只标准的状况下,乙公司装运的行为违背合同。而乙公司则以为甲公司现已以实践行动承认了该船只标准。
之二,乙公司将合同项下的货品出售给别人的行为是否合理。乙公司以为甲公司没有实行合同中约好的“见到税单后当即付出与税单相同金额货款”等职责,构成了底子违约,五矿有权解除合同,所以自己的出售行为是合法的。而甲公司则以为,乙公司的行为是在合同实行期内的违约行为。
五、法令剖析
榜首,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令概念---一同实行抗辩权
所谓一同实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好先后实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给付之前,有回绝实行合同职责的权力。我国《合同法》第66条也规则了“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应当一同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
第二,定金。什么是定金呢?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应当以书面方法约好,金额不得超越合同标的额的20%。与《担保法》的规则照应,我国《合同法》第115条也作出了答应合同当事人约好定金条款的规则。
第三,怎么判别底子违约?底子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形成了危害并使对方丢失了有权等待取得的利益,可对错该当事人自身差错或其合理预见规模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在外。
第四,便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条件是什么?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力。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则,发作合同解除权的景象有以下几种: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意图不能完成。
(2)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
(3)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
(4)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
(5)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
六、在清楚上述问题之后承认的诉讼战略
(一)弄清船只标准得到甲公司承认的现实问题
船只标准是记载船只在飞行及靠港等方面的技术参数,即使该标准没有通过甲公司的承认,也不影响合同的实行。更何况甲公司现已以实践承受部分货品和相关税单的行为认可了乙公司的行为,因而甲公司以为乙公司没有通过其承认船只标准是首要违约,而要求乙公司承当违约职责是没有道理的。
(二)本案重要事情发作的先后次序及他们关于合同的影响程度
1.船只标准没有通过甲公司承认,乙公司即装运。
2.甲公司没有实行见到税单后付出与税单相同金额货款的约好。
3.乙公司因甲公司没有见单付款而回绝交给货品,并且告诉甲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4.乙公司将合同项下货品出售给其他厂家。
假如咱们假定他们都是实践现已发作的行为,那么两边的上述行为违背的是合同下何种程度的职责,对合同实行的影响程度怎么呢?
首要,船只标准没有通过甲公司承认,乙公司即装运的行为(咱们假定其为真)尽管是乙公司违约,可是咱们在合同实践实行中能够发现,在船只标准合理,转运契合约好,产品质量商检合格等许多条件下,这一“违约”行为对合同的实践实行没有发作任何负面作用。甲公司现已以实践承受部分货品和相关税单的行为标明它现现已过实践行动承认了船只标准,一同也阐明它的利益没有因咱们假定的违约行为而受危害。进一步讲,船只标准没有通过甲公司承认,乙公司即装运的行为即使假定为真,它也没有构成底子违约,对合同的持续实行和两边利益没有形成实践危害。其次,咱们看2、3、4、三个行为。在一个货品购销合同中卖方的首要职责是供给契合标准的货品,买方的首要职责是按约好付出货款及其他金钱。三个行为通过查询都现已实践发作,单从2、3、4自身看都构成了对合同首要职责的违背,它们才是实在的底子违约行为。已然底子违约的性质能够承认,那么决议它们合法与否就要看发作的时刻次序。现实是(2)发作在先,(3)(4)都是随之发作。依据约好,付款和交货是一同实行的职责,契合一同实行抗辩权的条件,乙公司在(2)在先状况下,依法发作(3)(4)行为是没有任何差错的。合同不能终究实行的始作俑者是甲公司没有实行见到税单后付出与税单相同金额货款的职责。
(三)要必定乙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证明其将合同项下货品出售给其他厂家行为的合法性
在两边的合同中约好甲公司见到海关税单后,应付出与税单相同金额的货款,一同乙公司开具相同金额货品转让指令。可是在2009年11月30日,乙公司传真告诉甲公司付出税款2763545.48元后,甲公司没有及时付出该金钱。然后的12月13日乙公司再次传真甲公司敦促其付出税款,甲公司依然没有付出。而关于乙公司催交的价款3091219.89元的金钱,甲公司也只付出了837280元。甲公司的行为现已构成了对合同约好的违背,违背了合同规则的首要职责,使乙公司缔结合一同所预期得到的金钱没有完成,形成了乙公司的丢失。依据底子违约的法令概念,甲公司的行为现已构成了底子性违约,使合同的意图无法完成。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则的一同实行抗辩权,乙公司当然具有回绝实行己方交给悉数货品的职责。此外,比照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甲公司没有及时实行己方合同下首要职责,并且在催告后依然没有实行付出职责的行为现已构成了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乙公司依据我国《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规则,为了防止自己的丢失告诉了甲公司,并且对货品进行了处理,弥补了己方垫支的金钱,削减了由于甲公司违约形成的丢失。能够说乙公司的行为是在法令依据清晰的条件下做出的,是彻底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在一审中,甲公司以为乙公司在合同实行期内私行处理货品的行为构成了底子违约的建议是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的,而一审法院的断定没有正承认识甲公司违约行为在先的现实,没有清楚本案乙公司将货品出售给其他厂家的行为的原因是甲公司违约在先,对法令赋予乙公司的一同实行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权没有必定,反而以乙公司的合法行为作为违约的依据,断定乙公司承当法令职责,这是显着的对现实承认不清,适用法令差错。
(四)依据上述现实和结论得出对定金的正确处理方法即乙公司没有职责返还定金
结合上面的剖析,甲公司因自己没有对船只标准进行承认,是乙公司首要违约的建议现已被自己的实践行为所推翻。乙公司处理合同项下货品的行为具有了确凿的现实和法令依据,这两个争辩的焦点现已得到处理。在这个条件下,依据《合同法》第115条和《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规则,乙公司没有返还定金是彻底合法的行为,甲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建议是荒唐的,而一审法院的断定也相同没有道理,并且有各打50大板之嫌。因而在上诉状中,乙公司提出对一审断定进行改判、不承当返还定金职责的要求是契合法令规则、现实依据和法令逻辑的建议。进行了上述证明之后,咱们剖析一审法院的断定能够发现以下问题:
七、二审断定成果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购销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标明,合法有用。在合同实行中,乙公司依照约好在合同实行期内将货品运抵江阴港,并已交给了部分货品,甲公司也付出了部分货款,对此应视为两边对交货方法已承认并实践实行。甲公司上诉以为,两边约好船只标准需求通过甲公司承认后乙公司方可装运,而乙公司并未按约好实行,为首要违约。因两边约好该批货品为某码头交货,就船只标准而言其所记载内容为船只在飞行及靠港等方面的技术参数,而甲公司提出的船只标准未经其承认的理由并不能影响合同的实行,且甲公司已实践接纳了货品。因而,该理由不能成立。乙公司已按合同约好将标的物运抵意图港办理了报关、商检等手续,并交给了货品,实行了合同中的职责。甲公司见到税单后没有依照约好付出与税单相同金额货款,该行为违背了合同的首要职责,现已构成底子违约,其法令结果应由甲公司承当。乙公司依据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采纳告诉对方解除合同并变卖没有实行的部分货品以削减丢失的行为,不违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应受法令保护。甲公司所付的定金因其违约,依据合同法和合同约好不予交还。对甲公司现已实行的部分,应依照已实行部分货品的比率将定金扣除后交还给甲公司。乙公司的上诉理由底子正确,应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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