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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7:4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托付借款的办理,更好地发挥住宅公积金支撑员工购建自住住宅的效果,保护假贷两边的合法权益,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托付借款暂行办法的告诉》(桂政发[2003]30号)的规则,结合我市实践,现就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托付借款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 凡在本市准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员工,为处理自住住宅问题,在本市购买公有住宅、经济适用住宅、一般商品房、二手房改房(房龄不超越15年)和自建(含参与集资建房)住宅资金不足时,可请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托付借款。
二、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的员工,其单位和个人仍按规则正常缴存住宅公积金的;从外地调入本市并将在原工作单位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全额转入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并准时足额缴存达12个月(含在原工作单位缴存时刻)以上的员工,在购建第一条规则的自住住宅资金不足时,均可请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托付借款。
三、 缴存住宅公积金困难的员工及单位,经同意缓缴,但缓缴不超越三个月的,可准予请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托付借款。
四、 员工请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托付借款必须由有资质的置业担保组织作为归还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托付借款保证人的置业担保组织需经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认可。
五、 员工个人住宅托付借款额度,由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依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还款才能及归纳以下三个方面的状况确认,最高借款额不得超越25万元。
(一) 结合请求借款员工(含爱人)缴存住宅公积金状况核算借款额度,按受理员工请求借款时(简称请求借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止的缴存住宅公积金总额乘以缴存增加系数,加上其个人住宅公积金帐户余额核算。
借款额度=请求人请求借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缴存总额×缴存增加系数 请求人请求借款时公积金余额 请求人爱人请求借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缴存总额×缴存增加系数 请求人爱人请求借款时公积金余额。
员工请求借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限缴存住宅公积金总额=请求借款时公积金月缴存规范×请求借款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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