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6:21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评论记载以及其他依法不揭露的资料不得查阅、摘录、仿制。
辩护人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供给方便,并确保必要的时刻。
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等方法。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第四十九条辩护人以为在侦办、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未随案移交,请求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供给相关头绪或许资料。人民法院承受请求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交相关依据资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辩护人。
辩护人查阅、摘录、仿制檀卷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供给方便,并确保必要的时刻。
仿制檀卷资料能够选用复印、摄影、扫描等方法。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同在押的或许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第四十九条辩护人以为在侦办、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未随案移交,请求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供给相关头绪或许资料。人民法院承受请求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交相关依据资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