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驰名商标怎样进行司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01:10
未注册著名商标怎样进行司法确认
当今各国,在商标维护方面,均实施商标注册的法令准则,那么,未注册商标能否取得法令上的维护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没有规则人民法院能否对未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作出确认,但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该《解说》第二条的规则,都触及对未注册的著名商标进行维护问题。因为未注册商标遭到侵权,经过行政确认著名商标寻求维护,无疑会消耗很长时刻,必然给商标权益人的利益形成更大危害,而司法确认未注册商标为著名商标又缺少相应规则,因而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仍是一个火急的现实问题。
200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对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董建军、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做出判定,并对蒙牛集团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司法确认,确认其为著名商标,由此,蒙牛集团“酸酸乳”商标成为我国第一件司法确认的未注册著名商标。该案对未注册商标的司法确认确属创始先例,著名商标的行政确认期限绵长,无法及时防止商家的丢失,著名商标的原意便是维护,而经过法院的作业便能够更有时效地使相关权益人的商标权得到有力维护,这从任何方面看都是十分有利的。
在实施商标注册准则的今日,许多国家奉行的是自愿注册或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准则,即从法令上看也是答应未注册商标存在的,若在人类社会法制日益兴旺的今日,未注册商标只是因未能注册反而不受法令上的维护实在是个极大的挖苦!谈及未注册商标能否司法确认为著名商标,《维护工业产权的巴黎条约》和世界交易组织的《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特别是TRIPS承继和开展了《巴黎条约》关于著名商标的维护规则,代表了当今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最高规范。TRIPS协议清晰了对著名商标的确认规范,该协议规则:“在确认是否为著名商标时,应考虑相关部分大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含在该成员中促销该商标而取得的了解程度”,也便是说,确认是否著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在同行业中的知名度,以及其在商场中的知名度。而“相关大众”也应指“该成员地域内因宣扬商标而使大众知晓的程度”。我国作为《巴黎条约》和WTO的成员,为与世界条约保持一致,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四条中规则了“确认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要素:(一)相关大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三)该商标的任何宣扬作业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四)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纪录;(五)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且该五项要素并非必备条件,应当归纳考虑。
关于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则应从本质公正的视点剖析,相关大众对某商标归属于商标运用人假如产生了合理信任,即反映了该商标运用人享有对该商标事实上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合法的,应遭到法令维护,假如肯定坚持“不注册则不维护”的准则,则无法阻止针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损害问题,就可能呈现不公正的成果。基于此,《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都清晰了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我国1996年《著名商标确认与办理暂行规则》尽管规则著名商标应为注册商标,但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著名商标确认和维护规则》也已替代了该暂行规则,取消了“著名商标应为注册商标”的约束。因而,未注册商标能够成为著名商标是毫无疑问的。
注册不应是商标维护的条件,有必要供认,遭到多种要素的限制,希望我国在短期内抛弃准强制的商标注册制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经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及法院的审判活动维护未注册商标就成最值得等待的挑选。可喜的是,部分法院现已行动起来,经过他们的审判活动为现已具有可识别性的未注册商标供给司法维护。可是,法院的判定究竟只针对个案有用,虽具有有限的标杆价值,却不具有遍及的法令含义。加之司法程序必不可少的人力、时刻及金钱本钱,将使许多未注册商标及其所有人不可能取得充沛的维护。因而,从根底立法上处理未注册商标的可维护性问题才是正确的方向。
当今各国,在商标维护方面,均实施商标注册的法令准则,那么,未注册商标能否取得法令上的维护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没有规则人民法院能否对未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作出确认,但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该《解说》第二条的规则,都触及对未注册的著名商标进行维护问题。因为未注册商标遭到侵权,经过行政确认著名商标寻求维护,无疑会消耗很长时刻,必然给商标权益人的利益形成更大危害,而司法确认未注册商标为著名商标又缺少相应规则,因而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仍是一个火急的现实问题。
200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对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董建军、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做出判定,并对蒙牛集团乳饮料上的“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司法确认,确认其为著名商标,由此,蒙牛集团“酸酸乳”商标成为我国第一件司法确认的未注册著名商标。该案对未注册商标的司法确认确属创始先例,著名商标的行政确认期限绵长,无法及时防止商家的丢失,著名商标的原意便是维护,而经过法院的作业便能够更有时效地使相关权益人的商标权得到有力维护,这从任何方面看都是十分有利的。
在实施商标注册准则的今日,许多国家奉行的是自愿注册或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准则,即从法令上看也是答应未注册商标存在的,若在人类社会法制日益兴旺的今日,未注册商标只是因未能注册反而不受法令上的维护实在是个极大的挖苦!谈及未注册商标能否司法确认为著名商标,《维护工业产权的巴黎条约》和世界交易组织的《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特别是TRIPS承继和开展了《巴黎条约》关于著名商标的维护规则,代表了当今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最高规范。TRIPS协议清晰了对著名商标的确认规范,该协议规则:“在确认是否为著名商标时,应考虑相关部分大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含在该成员中促销该商标而取得的了解程度”,也便是说,确认是否著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在同行业中的知名度,以及其在商场中的知名度。而“相关大众”也应指“该成员地域内因宣扬商标而使大众知晓的程度”。我国作为《巴黎条约》和WTO的成员,为与世界条约保持一致,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四条中规则了“确认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要素:(一)相关大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三)该商标的任何宣扬作业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四)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纪录;(五)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且该五项要素并非必备条件,应当归纳考虑。
关于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则应从本质公正的视点剖析,相关大众对某商标归属于商标运用人假如产生了合理信任,即反映了该商标运用人享有对该商标事实上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合法的,应遭到法令维护,假如肯定坚持“不注册则不维护”的准则,则无法阻止针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损害问题,就可能呈现不公正的成果。基于此,《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都清晰了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我国1996年《著名商标确认与办理暂行规则》尽管规则著名商标应为注册商标,但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著名商标确认和维护规则》也已替代了该暂行规则,取消了“著名商标应为注册商标”的约束。因而,未注册商标能够成为著名商标是毫无疑问的。
注册不应是商标维护的条件,有必要供认,遭到多种要素的限制,希望我国在短期内抛弃准强制的商标注册制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经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及法院的审判活动维护未注册商标就成最值得等待的挑选。可喜的是,部分法院现已行动起来,经过他们的审判活动为现已具有可识别性的未注册商标供给司法维护。可是,法院的判定究竟只针对个案有用,虽具有有限的标杆价值,却不具有遍及的法令含义。加之司法程序必不可少的人力、时刻及金钱本钱,将使许多未注册商标及其所有人不可能取得充沛的维护。因而,从根底立法上处理未注册商标的可维护性问题才是正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