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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3:09
    依据《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案规矩》第27条规则和详细案情,开庭审理可选择以下程序:
    (1)庭审开端:
    ①、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裁定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裁定员陈说人员到庭状况。
    ②、书记员宣告裁定庭纪律。
    ③、首席裁定员宣告开庭并顺次核对当事人、署理人的身份以及署理人的署理权限是否清晰,奉告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力和责任。
    ④、首席裁定员发布裁定员、书记员名单,问询当事人对本庭组成人员有无申请回避的要求。
    ⑤、首席裁定员宣告案由。
    (2)庭审查询庭审查询,先按申述方、后被诉方的次序听取申述方的申述和被诉方的辩论,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说。在申述、辩论的基础上,对需求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查询。查询的次序一般是:
    ①、问询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署理人;当事人、第三人、署理人能够提出依据。
    ②、如有证人出庭,仍按申述方、被诉方的次序,由证人供给证言。证人供给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裁定参加人有权向证人提问,证人有责任对证言加以解说和弥补。在证人不出庭的状况下,由裁定庭照实宣告书面证词。
    ③、出示书证、证据和视听资料。对当事人供给和裁定庭搜集的与该案有直接联系的书证、证据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则禁绝公开外,都应当庭出示。
    ④、宣读鉴定定论。鉴定人出庭的由鉴定人宣读。经裁定庭答应,当事人能够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未出庭的,由裁定庭宣读。
    ⑤、宣读勘验笔录。
    ⑥、听取申述方、被诉方的最终陈说。
    (3)裁定庭调停
    通过庭审查询,案情现已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现已清晰,在征得两边当事人赞同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停。经调停达成协议,即制造调停书,然后完毕裁定程序。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合议作出判决。
    (4)休庭合议与判决
    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停,或经调停未达成协议的劳作争议案子,应由首席裁定员宣告休庭,由裁定庭组成人员合议并作出判决。依据《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法令》第29条规则:裁定庭判决劳作争议案子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不赞同见,有必要照实笔录。裁定庭合议作出判决后,应及时复庭,宣告裁定判决。关于裁定庭难做定论或需提交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子,裁定庭应当宣告延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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