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跃”轮保险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1:56
概要:被稳妥船只在从事拖带作业中,所拖的驳船与他船发作磕碰,被稳妥船只的所有人申述要求稳妥公司承当被拖船与他船的磕碰职责。海事法院以为,被拖船与他船的磕碰职责不属稳妥职责规模,判定驳回船东的诉讼恳求。[案情]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被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1993年12月31日,稳妥公司承受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稳妥单。保单中载明:船名“德跃”,总吨3,356吨,稳妥价值5,500,000美元,稳妥金额5,500,000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稳妥公司1986年 1月1日船只稳妥条款(以下简称船只稳妥条款)的全部险,稳妥职责期间为1994年1月1日0000时至1994年12月31日2400时共12个月,肯定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5,000 美元。当事两边就“德跃”轮投保事宜无特别约好。 救捞局于1993年12月31日、1994 年1月13日要求稳妥公司删去承保条件中海运条款第(一)、(二)项,但稳妥公司没有作出答复,亦没有出具相应的批单。救捞局按保单约好付出保费,无加付保费。1986年1月1日中国人民稳妥公司船只稳妥条款中职责规模项下全部险一栏中规则:“本稳妥承保上述原因所形成被稳妥船只的全损和部分丢失以及下列职责和费用:1、磕碰职责。(1)本稳妥担任因被稳妥船只与其他船只磕碰或触碰任何固定的、起浮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稳妥人应负的法令补偿职责。……”另,船只稳妥条款中海运条款规则:“除非事前征得稳妥人的赞同并承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不然,本稳妥对下列状况所形成的丢失和职责均不担任:(1)被稳妥船只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德跃”轮于1994年6月6日在受命前往上川岛邻近护航途中接到救捞局的告诉,掉头前往香港拖“沿海三○八”半潜式驳船。7日0202时, 在塔石角邻近锚泊的“德跃”轮接到“沿海三○八”驳船的告诉,因为风波较大,该轮有点移锚,要求将其拖离香港水域。经香港海事处赞同,“德跃”轮于0445时拖带“沿海三○八”驳船启航。0530时,“沿海三○八”驳船左右偏荡严峻,“德跃”轮与“沿海三○八”驳船联络不上。0623时,“德跃”轮船位22°28.41′N、113°51.75′E, “沿海三○八”驳船艏部触碰锚泊于赤湾锚地的“澜沧江”轮右艏部,致使“澜沧江”轮受损。“澜沧江”轮的所有人因而向救捞局提出书面索赔。救捞局于1995年5月23 日向海事法院申述以为:依据救捞局与稳妥公司的稳妥合同,稳妥公司应就“德跃”轮拖带“沿海三○八”驳船过程中磕碰“澜沧江”轮一事承当稳妥职责,恳求判令稳妥公司承当“澜沧江”轮船东向其索赔的金钱,金额为1,605,696.2元。稳妥公司辩论以为:本案为船只稳妥合同纠纷案,稳妥人与被稳妥人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应依据稳妥合同来确认。两边签定的保单适用船只稳妥条款。依据该条款第一条第(二)项全部险关于磕碰职责的规则,稳妥人对磕碰职责担任的规模为被稳妥船只与他船发作磕碰或触碰其他固定或起浮物体而引起的被稳妥人应负的法令职责。但是,本案中稳妥标的物“德跃”轮并没有与任何船只或物体发作磕碰或触碰,即稳妥船只没有发作任何磕碰的法令现实。磕碰的现实是发作在被拖的“沿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之间,显着不属稳妥人的职责规模。稳妥职责为列明职责,即稳妥人在列明的职责规模内承当职责。本案所涉保单并没有列明被稳妥船只所拖带或救助的船只与他船发作磕碰而被稳妥船只应承当职责时,稳妥人亦应对被稳妥人承当职责。一般船只稳妥的职责规模与船东互保职责规模应是互补的联系,本案磕碰发作在“沿海三○八”驳船与“澜沧江”轮之间,理论上这一职责应归于船东互保职责规模。综上所述,本案磕碰职责不归于稳妥公司的船只稳妥职责规模,恳求驳回救捞局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