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7:02
道路交通职责确定书是否归于不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则,不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有以下三种: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对触及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国家的安全及其他国家重大问题,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并由国家直接承当法令结果的行为。它包含:(一)国防行为;(二)交际行为。从以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剖析看,很明显其不归于国家行为。
2、内部行为:指两边当事人处于上下级或许从属联系的,叫内部行政法令联系,首要包含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提级、福利待遇等。而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其和公安交警部门不是从属联系,也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联系,所以不是内部行为。
3、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行为。这儿的法令应作狭义的了解,而判决应撮广义的了解。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发现哪一部法令规则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是结局判决。即便从广义的法令意义了解,国务院拟定的《方法》也仅规则了不服职责确定书,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请求从头确定,而没有规则它是结局判决的行为。
因而,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不归于不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则,不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有以下三种: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对触及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国家的安全及其他国家重大问题,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并由国家直接承当法令结果的行为。它包含:(一)国防行为;(二)交际行为。从以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剖析看,很明显其不归于国家行为。
2、内部行为:指两边当事人处于上下级或许从属联系的,叫内部行政法令联系,首要包含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提级、福利待遇等。而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其和公安交警部门不是从属联系,也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联系,所以不是内部行为。
3、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行为。这儿的法令应作狭义的了解,而判决应撮广义的了解。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发现哪一部法令规则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是结局判决。即便从广义的法令意义了解,国务院拟定的《方法》也仅规则了不服职责确定书,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请求从头确定,而没有规则它是结局判决的行为。
因而,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不归于不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