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9:47无效婚姻与不合法同居的差异
今年年初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我与一个相识不到两个月的男孩子,依照乡村的风俗举行了婚礼。成婚时男方拿了几万块钱作为彩礼,交给我,说今后建房子用。其时都没到法定年龄,所以就一向没办成婚证,婚后咱们一向吵架,前两个月因为身体原因,我把怀孕5个月的孩子拿掉了,现在只需在一起就吵,底子无法过。想问一下,咱们这究竟算哪种联系?假如“离婚”,我要把这个钱给男方吗?他需求给我补偿吗?
答:
因为你们都没有到达成婚年龄,因而你们之间的这种联系归于同居联系,也不归于现实婚姻或无效婚姻;假如你们免除这种同居联系的话,我以为你是需求返还男方所谓的彩礼的,一起男方是不需求给你任何补偿的,仅仅需求给你必定的妊娠费用来补偿一下你身体的损伤。
相关无效婚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