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0:34
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功用、数据或许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则的“结果严重”:(一)形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体系的首要软件或许硬件不能正常运转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体系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进行删去、修正、添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许形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形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体系供给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根底服务或许为一万以上用户供给服务的计算机信息体系不能正常运转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形成其他严重结果的。施行前款规则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结果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许数额到达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则规范五倍以上的;(二)形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体系供给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根底服务或许为五万以上用户供给服务的计算机信息体系不能正常运转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三)损坏国家机关或许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动力等范畴供给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体系的功用、数据或许应用程序,致使出产、日子遭到严重影响或许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形成其他特别严重结果的。第五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则的“计算机病毒等损坏性程序”:(一)可以经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前言,将本身的部分、悉数或许变种进行仿制、传达,并损坏计算机体系功用、数据或许应用程序的;(二)可以在预先设定条件下主动触发,并损坏计算机体系功用、数据或许应用程序的;(三)其他专门规划用于损坏计算机体系功用、数据或许应用程序的程序。第六条成心制造、传达计算机病毒等损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体系正常运转,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则的“结果严重”:(一)制造、供给、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则的程序,导致该程序经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前言传达的;(二)形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体系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则的程序的;(三)供给计算机病毒等损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许形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形成其他严重结果的。施行前款规则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损坏计算机信息体系“结果特别严重”:(一)制造、供给、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则的程序,导致该程序经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前言传达,致使出产、日子遭到严重影响或许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数量或许数额到达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则规范五倍以上的;(三)形成其他特别严重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