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0:03海关评价原则是指一国在施行从价征收关税时,由海关根据国家的规则,确认进口产品完税价格,并以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根底的一种原则。可是,海关评价若被乱用,人为地高估进口产品的价格,无疑就添加了进口商的税收担负,对产品进口形成了妨碍。美国的美国“价格制”的特别评价标准使焦油产品、胶底鞋类、蛤肉罐头和毛手套等产品的国内价格很高,从而使这些产品进口税收担负大大添加。
海关评价原则的分类
海关评价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关评价原则是由参与海关评价的主体、海关评价活动和海关评价作业程序三部分构成的法律原则。
其间包含三方面内容:(1)对进出境货品的人员或交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海关的权利义务等的有关标准;(2)评价的原则,即限定在什么情况或条件下的价格才干作为海关评价的价格或价格根据、评价的办法、海关审定价格的办法等详细事务操作规程;(3)为了确保评价作业的顺利进行的各种办理办法或履行程序,如价格申报、交验单证、申报时刻地址等手续原则,对评价争议的处理、违章处理等一系列的规章原则。
狭义海关评价原则是指海关评价原则、评价办法和海关评价的详细操作规程等规则。
海关评价原则的要害
海关评价原则的要害是评价原则。因为评价原则不同,评价办法就不同,价格原则也就不同。比方,以CIF为评价根底审定的完税价格就要大于以FOB为根底审定的完税价格,假如两者税率相同,前者应征的关税税额要大于后者,这样,前者的实践关税水平就要高于后者。别的,税率的变化比较灵敏,而改动评价的办法却不易被发现,也很难证明其对关税影响的程度,所以海关评价对征收关税所发生的影响,比起单纯地下降或进步税率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海关评价原则对交易的重要性
所谓海关评价原则,指的是进口国海关当局对进口货品的货价进行预算,并以此价格作为核算敷衍关税税款根底的原则。
关税最基本的品种是从价税(例如,进口产品价值的20%)或从量税(例如,每公斤或每升2美元〉。关于某些产品,还征收复合或混合税,既按从价税又按从量税征收(例如,价值的10% 每公斤2美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依照从价税的方法课征关税。征收从价税,大致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榜首,因为从价税是依照货品的价值核算的,运用从价税能够较简单地预算出应得多少财政收入。第二,因为从价税对贱价产品所课征的关税额,低于对高价产品的关税额,从价税比从量税更公正一些。例如,从量税为1升/2美元,关于价值2美元一瓶的廉价酒来说,税率为100%;而关于价值20美元一瓶的高价酒而言,只相当于10%的税率。10%的从价税关于较廉价的酒的税赋为0.2美元,较贵重的酒的税赋为2美元。第三,在世界关税减让商洽傍边,以从价税为根底简单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及商洽关税减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