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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9:03
(一)处分安排:全市各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二)事项称号:1、对未经核准挂号,私行从事经营活动,或许从事其他违背经营挂号处理规则的行为;2、对外国(区域)企业未经挂号私行在我国建立代表安排,或许所设代表安排从事违背有关代表安排处理规则的行为;3、对未经挂号私行开办产品交易市场的行为;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5、对损害顾客权益的行为;6、对经销进口产品无合法凭据的行为;7、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8、对运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9、对违背商标运用处理规则的行为;10、对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1、对自行发布或代行规划、制造、发布违法广告或许从事其他违法广告活动的行为;12、对违背产品交易市场处理的行为;13、对缔结企业动产典当合同或许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典当物或许商标专用权出质挂号的行为;14、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三)处分品种:1、正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4、责令停产歇业;5、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6、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行政处分。(四)行政处分程序:工商(物价)行政处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工商(物价)行政处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许执照或许给予公民罚款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它安排罚款5万元以上等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奉告书》,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商(物价)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将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当事人。(五)权力责任:(1)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分奉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工商(物价)行政处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剧处分;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奉告书》后,要求听证的,工商(物价)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安排听证,当事人不承当工商(物价)行政处理机关安排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分决议书》后,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请求、作出行政复议决议。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法令、法规规则。当事人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物价)行政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力。工商(物价)行政处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分决议的期限内,予以实行;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没款。(2)工商(物价)行政处理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能够采纳下列办法:①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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