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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不应该用加班费来抵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3:18
【事例】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其所加工的一批出口服装呈现了1700多件的不合格产品而影响了出产,为了赶时刻完结订单,公司司理即要求一切职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并回绝付出加班费。某劳作保证督查组织接到公司职工的告发后,经调查核实,对公司作出了有关中止加班、付出职工加班薪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处以罚款的决议。但公司以为,这批订单按正常的作业进度应该准时完结,是因为职工出产出了很多的不合格产品而耽误了完结订单的时刻,并形成了经济损失,所以职工应该加班,且加班费是不该付出的。所以公司向当地的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恳求吊销某劳作保证督查组织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复议机关经审理,依法保持了某劳作保证督查组织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等详细行政行为。
【分析】这是一宗用人单位违背劳作法关于作业时刻规范及加班费付出规则的案子。
国务院《关于修正〈国务院关于员作业业时刻的规则〉的决议》规则,“职工每日作业8小时,每周作业40小时。”《劳作法》第41条规则,“用人单位因为出产经营需求,经与工会和劳作者洽谈后能够延伸作业时刻,一般每日不得超越一小时,因特别原因需求延伸作业时刻的,在保证劳作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伸作业时刻每日不得超越三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越三十六小时。”除经同意实施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企业或其它法令规则的景象外,应严格履行上述规则。本案中公司的加班行为未经与劳作者洽谈,职工加班的行为是被逼的,且每日加班3小时以上,违背了劳作法令法规关于加班程序和加班时刻规范的规则。
本案争辩的焦点还在于公司应不该该付出职工的加班费。《劳作法》第44条规则,“(一)组织劳作者延伸作业时刻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酬劳;(二)休息日组织劳作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酬劳;(三)法定休假日组织劳作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酬劳。”本案中公司加班时刻薪酬酬劳的付出应履行上述规则。公司的过错在于:一是不该用加班和不付加班薪酬的方法来赏罚职工、补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二是不该把形成经济损失的首要职责抽象地归咎于一切的职工。公司在出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质量管理不严,不合格的产品不该流出出产线,更不该积压;2、出产监督不严,岗位职责不清、奖罚不明。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行政处分方法》第四、五、六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作者洽谈,逼迫劳作者延伸作业时刻,应给予正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作者每延伸作业时刻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规范处分”;“用人单位每日延伸劳作者作业时刻超越三小时或每月延伸作业时刻超越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正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作者每超越作业时刻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规范处分”;“用人单位拒不付出劳作者延伸作业时刻薪酬酬劳的,应责令付出劳作者薪酬酬劳、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薪酬酬劳、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付出劳作者赔偿金”。据此,某劳作保证督查组织作出的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并处以罚款的决议,是合法有用的;当地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作出的保持某劳作保证督查组织行政处分等决议的复议决议也是正确的。
本案给咱们的启示是,用人单位的出产经营活动一定要依法进行,不能以经营者的毅力误解法令。用人单位组织劳作者加班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劳作法规关于程序的要求、作业时刻规范及薪酬酬劳付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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