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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5:13

【事例分析】
本案系争的关键在于“84消毒液”是否构成闻名产品的特有称号仍是通过长时间的运用现已变成通用称号。所谓闻名产品的特有称号,是指不为相关产品所通用,具有明显差异性特征,并通过在产品上的运用,使顾客可以将该产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产品相差异的产品称号。根据我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5条第1款第(2)项之规则,闻名产品的特有称号依法遭到维护,权利人有权阻止别人未经答应私行运用其闻名产品特有称号进行不合理竞争的行为。所谓产品的通用称号,是指某一职业通用的或大众约好俗成的产品称号。产品的通用称号可所以学名,也可所以职业或许大众约好俗成的称谓或简称。产品通用称号按其命名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约好俗成或经规范的产品称号,如橘子、毛笔等;(2)以产品质料命名的,如高粱酒;(3)以产品用处或功用命名的,如温度计;(4)以产品工艺命名的,如北京烤鸭;(5)以产品滋味命名的,如五香粉;(6)以产品色彩命名的,如白糖;(7)以产品状况命名的,如洗发液;(8)以产品产地命名的,如金华火腿;(9)从外来语翻译的,如沙发;(10)以科研成果或专利命名,如六六六;(11)来历于商标的,如富强粉。产品的通用称号不能取得闻名产品特有称号的独占运用权。断定某一产品称号是否构成通用称号,规范在于该称号的首要意义是指向产品的来历,仍是产品的自身。详细而言,当顾客看到“84消毒液”字样时即清晰将其与特定的产品提供者联系起来,则构成特有称号;而当顾客注意到“84”这一产品称号时以为其只是代表某一类消毒液时,则应当将之确定为产品的通用称号。
本案触及的“84消毒液”为闻名产品,地坛医院和爱特福保健品公司均无贰言。地坛医院自1984年研制开发“84肝炎洗消液”(后更名为“84消毒液”)以来,向全国多家企业转让该技能,答应其出产出售“84消毒液”。在有关技能转让答应合同中,并未对“84”称号有何特别约好,以至于“84消毒液”作为该类产品的称号被遍及运用,且各个受让企业均在运用该产品称号的一起,标明各自所运用的商标。现在商场上出产出售“84消毒液”企业取得的经卫生部同意的答应批件上,依照卫生部发布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则》的要求,其产品称号均是各出产企业的商标与“84消毒液”的文字组合,仅凭“‘84’消毒液”的称号已不能差异该产品来历。差异该类产品的标志是各出产厂家的商标,而非“84消毒液”的产品称号。顾客在购买该产品时,不会将该产品与产品的出产厂家联系起来,而是以为其代表某一种产品,辨认产品来历是根据产品上的其他标识进行判别。多年来,触及“84消毒液”出产经销的卫生部、触及“84”商标的注册争议的商标评定委员会等有关主管部门,也将“84”作为消毒剂的一种通用称号办理,或许确定“84”体现了本产品的类型特色不予注册商标。“84消毒液”已作为本职业遍及认可的产品称号所运用,除本案诉争的两边当事人以外,尚有其他企业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合法运用该称号。因而,“84”消毒液虽为闻名产品,但通过各个企业的长时间运用,现已变成该种产品的通用称号。关于这一通用称号,爱特福保健品公司合理运用,不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反不合理竞争法》(1993年)
第5条经营者不得选用下列不合理手段从事商场买卖,危害竞争对手:
(一)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
(二)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闻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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