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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的兄长到底有没有义务抚养胞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2:46

被收养的兄长究竟有没有责任抚育胞弟?
李某(13岁)与周某(28岁)系同胞兄弟,但周某自幼被人收养,同亲生爸爸妈妈再无交游。2000年5月,李某因父病故,母亲又没有收入,日子无着落。无法之下,经多方探问,找到了同胞兄长周某,恳求周某念兄弟之情,每月给他必定的日子费。但周某因长时间与养爸爸妈妈共同日子,早已情同亲生,他怕假如协助了弟弟,会影响和养爸爸妈妈的爱情,便断然拒绝了弟弟的要求。李某既绝望又愤慨,便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每月承当抚育费200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李某和母亲现在日子困难,而周某夫妻和养爸爸妈妈都有作业,经济上比较宽余,有担负才能。周某虽因收养联系的建立,免除了与亲生爸爸妈妈之间的权利责任,但他与李某之间的兄弟联系并未因而而消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的规则:“有担负才能的兄、姐,关于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爸爸妈妈无力抚育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育的责任。”根据此条,应判定周某每月给付李某抚育费。
另一种定见以为,由于周某已被人收养,因而他不只与生爸爸妈妈之间的权利责任联系因收养而免除,而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则:“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据此,周某与弟弟李某之间的兄弟联系也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消除,两人之间的权利责任联系也已消除。尽管,他现在日子比较殷实,但已无责任给付李某抚育费,所以不该支撑李某的诉讼恳求。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在这个事例中应适用收养法,由于只要这样婚姻家庭联系中的权利责任联系才会得以安稳,不然,将会呈现权利责任联系纷繁复杂,难以确定的情况,而且第二种定见也更契合我国民事立法的根本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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