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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理保险变更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能否赔偿车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21:49
原告徐先生以22.5万元的价格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生意当日,两边在车管所办理完机动车改变登记手续后,徐先生就接到了单位的紧迫告诉,要求他赶赴天津处理公事。徐先生考虑到单位业务的紧迫,没多想就开上刚买的轿车去了天津。
也便是徐先生买车的第二天,徐先生得知他在大连的房子要在12月8日搬家,处理完公事的他又从天津驾车奔赴了大连,可就在赶往大连的路上,由于路面湿滑,徐先生不小心将车驶入路旁边深沟。为此,徐先生花费了5.3万余元的修车费。但是当他向车辆的稳妥公司提出索赔时,稳妥公司却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状况奉告稳妥公司为由,回绝补偿稳妥金。
面临稳妥公司作出的拒赔决议,徐先生很无法,他联合了老车主王先生一同将稳妥公司告上了东城法院的法庭。两位原告坚持以为,被告签发的稳妥单合法有用,不管车主是谁,他们都是给车上的稳妥,现在已然事端现已发作而且造成了实践丢失,稳妥公司就应该补偿。
被告稳妥公司提出,关于原车主王先生而言,他已然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车辆有无丢失也就和他没有法令上的利益了。由于,一方面,车不是他的,另一方面,他也没有丢失,所以稳妥公司不能补偿本来的车主。而关于新车主徐先生而言,他获得车辆所有权后,没有向稳妥公司请求改变合同,稳妥公司与他也就没有稳妥合同联系,当然不能补偿他稳妥金。
东城法院经审理以为,新车主徐先生不是稳妥单中记载的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并不享有稳妥金的请求权,所以徐先生没有要求被告付出稳妥金的诉权,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一起,法院以为,稳妥利益是法令的强制性规则,稳妥标的所有权发作移转的,被稳妥人必须在稳妥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前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并将稳妥单或稳妥凭据修改后方为有用。不然稳妥合同从稳妥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停止,假如发作稳妥事端,被稳妥人已不能行使稳妥金的请求权。最终,法院依法裁决驳回了徐先生的申述并判定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后,新老车主均表明对法院的判定能够了解,是否上诉还要回去考虑,而稳妥公司则对判定成果适当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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