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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借用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20:10
发布部分:福建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地税函[2000]106号福建省电力工业局:你局《关于部分借用电合同征免
印花税
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则:购销合同包含供给、预购、收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
补偿
、易货等合同,对该类合同应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你局所属电业局与县级企业皆为独立法人,两边签定的供用电台同清晰两边供需联系,据以供电和结算,契合印花税罗列的购销合同纳税的规模,应予以征收印花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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