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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子女后一方反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2:12
案情
被告张某和蒋某原系夫妻联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张芳(化名)。2011年末,被告张某和蒋某自愿协议离婚,并就两边一起产业切割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上作了清晰约好。之后,两人到广丰县民政局处理了离婚挂号,《离婚协议书》存档于离婚挂号机关。《离婚协议书》约好“夫妻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共有座落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白鹤小区高楼一幢(原挂号在张某名下),上饶市天骄小区高楼一幢(原挂号在张芳名下),共二幢房子。经夫妻两边洽谈赞同:二幢房子产权(一切权)归女儿张芳一切,爸爸妈妈有权自在寓居”。离婚后,被告张某和第三人蒋某寓居在白鹤小区高楼中,张芳要求被告张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好处理白鹤小区高楼的土地使用权及一切权的过户手续,被告多次回绝。故张芳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当即履约处理过户手续。
不合
本案是一切权承认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约好房产归属子女,且两边已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一方是否能够反悔。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张某与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好将白鹤小区高楼的土地使用权及一切权归属原告的行为归于赠与行为。离婚后被告张某一向实践占有该房子,未将房子交给原告,也未处理房子过户手续,赠与联系并未收效,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被告有权随时吊销赠与。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张某与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好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一切,是一种以免除两边身份联系为意图的赠与行为,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属诺成性的约好。被告张某与第三人蒋某的婚姻联系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应当视为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成,故这种赠与房产行为不能随意吊销。若本案被告张某无依据证明《离婚协议书》中存在诈骗、钳制等法定可吊销景象,应当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分析
法院选用第二种观念。笔者亦赞同第二种观念。
离婚协议中约好夫妻共有房产的归属子女,是一种以免除两边身份联系为意图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免除两边婚姻联系为意图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表现了赠与的“无偿”性,实践上往往与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抚育责任及其它附随责任严密相连,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被告与第三人两边婚姻联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现已实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成,故这种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吊销。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一切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选用书面方式。而男女两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有的产业赠与给子女,其性质与一方婚前产业赠与另一方无本质区别,并以离婚协议的方式予以清晰该意思表明,表现了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挂号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处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挂号手续,赠与人不得回绝实行离婚协议的附随责任及建议吊销该项赠与。
本案被告未建议也没有依据证明所达到的离婚协议存在诈骗、钳制景象,依法不该予以改变吊销,故被告应当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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