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6:13一、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负有对权利人保存商业隐秘的职责
对商业隐秘保密职责的承当,往往是因为两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存在。我国劳作法第2条规则,劳作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在劳作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隐秘的有关事项。咱们能够看出,职工的保密职责是一种合同上的职责,假如当事人两边没有经过合同规则,则一旦职工脱离企业,就不承当保密职责。再看我国公司法第62条规则,董事、监事、司理除依法令规则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行走漏公司隐秘。依据此规则,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司理在没有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应承当法定的保密职责。这从另一方面也阐明,我国关于普通职工则没有法定的保存商业隐秘职责的要求,而只存在依据两边合同的约好保存商业隐秘的职责。
一起,咱们注意到我国《合同法》第43条规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不管合同是否建立,不得走漏或不合理运用。走漏、不合理运用该商业隐秘构成丢失的,应承当损害赔偿职责。应该说这儿规则了缔约当事人承当保存商业隐秘的法定职责。依据合同法第43条的规则,即便当事人两边没有签定事前的保密协议,也便是没有合同上的保密职责。在合同缔结过程中走漏的商业隐秘,仍受法令维护,缔约当事人都应承当”不得走漏或不合理运用“的职责,这种法定职责应是由诚信准则推导出的一种附随职责。尽管合同法规则的保密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可是这种法定职责的构成依然需求契合必定的构成要件。榜首,当事人知悉商业隐秘是在签定合同过程中完结的,假如一方当事人经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商业隐秘就不承当法令上的保密职责。第二,作为商业隐秘的具有者应当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奉告另一方当事人哪些信息归于商业隐秘的内容,不然也将导致对方不负法定的保存商业隐秘的职责。第三,尽管当事人一方没有明示哪些内容归于商业隐秘,但依据诚信准则,两边都知道或应该知道某一特定信息归于商业隐秘。只要契合上述条件才有确定当事人应负法定保存商业隐秘的附随职责。
至此,笔者以为,在合法途径知悉商业隐秘的情况下,在契合合同法第43条之规则和在当事人两边有合同约好时(不包括公司法的特别规则)的景象时,当事人负有保存商业隐秘的职责。
二、商业隐秘保存职责:法定仍是约好
从商业隐秘维护与竞业禁止的联络这个视点动身,这儿笔者想谈的是:对职工来说,在没有保密职责约好时是否存在法定保密职责。
1.当职工在职而没有约好保密职责时,是否承当保密职责?立法上我国并未规则职工的法定保密职责。仅仅《反不合理竞争法》中规则不得以不合理手段获取、运用、发表或答应别人运用权利人的商业隐秘(言下之意,如合理获悉就没有法定保密职责),以及在《合同法》中规则了缔约附随职责。而职工合理获悉商业隐秘,又不存在《合同法》中缔约附随职责时,明显依现行法令就不负法定保密职责。假如一起雇主与职工又没有缔结保密协议,职工是不负保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