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6:38
与仓储合同不同,保管合同即能够归于无偿合同,又能够归于有偿合同,详细区别主要看物的所有人进行挑选。那么,保管合同是怎么样的呢?有什么特征呢?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又称存放合同、寄予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存放人交给的物品,并在必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偿还原物,存放人按约好向保管人付出或不付出保管费用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存放物品的一方称为存放人,担任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它归于一种供给劳务的合同,供给劳务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
二、保管合同的法令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存放人的恳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供给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给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暂时搬运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令特征:
1、保管合同是供给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供给服务,即供给保管存放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建立不光需求当事人的意思表明达到共同,还需求交给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起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3、保管合同既能够是有偿合同,也能够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则,存放人应当按照约好向保管人付出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好保管费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的“保管合同的特征”相关常识,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存放人的恳求,返还该物的合同。假如你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令咨询,咱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你回答。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又称存放合同、寄予合同,是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存放人交给的物品,并在必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偿还原物,存放人按约好向保管人付出或不付出保管费用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存放物品的一方称为存放人,担任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它归于一种供给劳务的合同,供给劳务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
二、保管合同的法令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存放人的恳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供给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给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暂时搬运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令特征:
1、保管合同是供给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供给服务,即供给保管存放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建立不光需求当事人的意思表明达到共同,还需求交给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起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3、保管合同既能够是有偿合同,也能够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则,存放人应当按照约好向保管人付出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好保管费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的“保管合同的特征”相关常识,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存放人的恳求,返还该物的合同。假如你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令咨询,咱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你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