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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0:32

为防备合同诈骗,避免债款人躲避债款,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各个国家和地区民法规则了债的保全准则???代位权准则和撤销权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构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此即债务人代位权准则。

所谓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力而害及债务人的债务时,债务人为保全自己的债务,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关于第三人的债务。它有如下特征:(一)债务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并不是债款人的代理人。债务人代债款人行使权力,虽可添加债款人的产业,但其意图在于维护自己的债务,而不是单纯为了债款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权为债务人享有的权力,而非代理权。(二)代位权是债务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务而代债款人行使权力,并不是扣押债款人的产业。所以,代位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力,而非诉讼上的权力。(三)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务。所以,代位权不是债务人关于债款人或许债款人关于第三人的恳求权。(四)代位权行使的成果,是使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作改变。但这种改变,并非代位权行使自身的效果,而是依照债款人的权力而行使,这与固有意义上的构成权不同。因而,学者将其称为以行使别人权力为内容的管理权或许广义上的构成权。(五)代位权是债务的一种法定权能。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好,债务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也就是说,代位权跟着债务的发作而发作,跟着债务的移转和消除而发作移转、消除。
代位权准则的来源时刻,学者间定见纷歧。有学者以为,代位权准则来源于罗马法。但大部分学者以为,代位权准则的正式建立始于法国民法。《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则:“但债务人得行使其债款人的一切权力和诉权,惟权力和诉权专归于债款人个人者,不在此限。”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和日本等国民法相继规则了这项准则。代位权准则的建立,旨在补偿强制履行法的不齐备。德国等国的民法不建立代位权准则,原因就在于其强制履行法比较齐备。不过依学者的见地,即便强制履行法较为齐备,建立代位权准则也具有其特别功用。(一)强制履行程序严厉杂乱,不如代位权行使简洁。(二)强制履行仅对恳求权适用,而代位权可对恳求权以外的权力适用。(三)强制履行权系对债款人现有产业的履行办法,而代位权系对债款人产业的保存和添加,以保全债务人的债务。(四)代位权的行使,既具有保全债款人产业的效果,又具有准备将来强制履行的效果。规则代位权准则,能够使债务人酌量详细景象,在行使代位权和恳求强制履行之间挑选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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